宋代民間財產糾紛與訴訟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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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作 者: 高楠 著
出 版 社: 雲南大學出版社
ISBN: 9787811128161
出版時間: 2009-07-01
版 次: 1
頁 數: 295
裝 幀: 平裝
開 本: 32開
所屬分類: 圖書>法律>民法
內容簡介
《宋代民間財產糾紛與訴訟問題研究》作者高楠這本書先後經過她的博士導師郭東旭教授和博士後導師林文勛教授的點撥,序言由兩位博導寫就足夠了;高楠堅持讓我湊個份子,也有她的道理,——這本書雖然距離當年的碩士論文已經很遠了,我畢竟是她的第一個導師,領著她邁出了最初的一步。 高楠很幸運,她的最初的一步受到的是正宗訓練,因為我的老師是李埏先生,我指導學生模仿的就是李埏先生當年指導我的方法。每一屆學生入學後,我都是把當年李先生口述、我記錄整理的《談談指導研究生的三個問題》印發給學生,告訴學生我們就這樣做。其實我也知道,我們已經很難做到位了,且不說我的學養的限制,畢竟相差了二三十年,當年李先生只指導我一個學生,高楠這一屆我就帶了七個;當年我沒有多想就以這個專業為終身依託了,現在高楠的幾個同門大多數都改行了。我知道這是一種必然,但我還是堅持按照李先生的方法來指導他的再傳弟子,因為我內心一直在想:萬一有個學生將來做這個專業,我不能把他(她)耽誤了。高楠就屬於這“萬一”之一。好在郭教授繼續培養的時候感到滿意,文勛師弟指導起來覺得順手,我的指導總算沒有走樣。 當然,我不是說高楠的學習研究沒有變化和創新。她原來的碩士論文也是考察的宋代家產糾紛,走的是社會經濟史的路子,這本書卻是從法制史的角度做的。這也正好給我做序言出了題目:介紹和評價這本書,兩位博導比我合適;我可以藉此機會就考察問題的視角談一點不同的看法,既避免了重複,也不算是離題了。 儘管史無定法,可以而且應該從多個角度觀察同一個問題,從研究對象的原始屬性上說,家庭史畢竟是一個歷史學的課題;具體到宋代家產繼承和家產糾紛的研究,還是應該以社會經濟史的方法為主。但是,從早年日本的中田薰、仁井田升和滋賀秀三,到現在國內的一些學者,都是首先從法制條文入手來考慮問題的。有的學者曾經以中國古代的遺囑繼承制度為例,專門著文強調法制史角度的重要性,批評包括我的有關論著在內的研究方法,認為我們所說的很多結論都缺乏法律依據,難以成立。主張研究這類問題的時候必須以法律條文為依據,因為實例大都不可靠,至多只能作為旁證材料。應該承認,傳統實證史學儘管強調證據,有一分材料說一分話,由於古代讀書人樂於獵奇式的關注那些出了圈的“怪事”,使得我們今天所看到的、所列舉的材料往往都是些特殊的例子,很容易把事情理解偏了。另一方面,與實證史學往往以“舉例子”代替科學研究一樣,法制史的的視角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古代的“律”主要是從反面限制越軌違法現象,前提是對約定俗成的行為的認同,既然是約定俗成的,有些大家都能自覺遵守的內容就沒必要講了,只把容易出問題的地方講一下就可以了,所以律文的規定都是不系統不完整的。我們不能認為律文上不講的就是不允許不合法。而且寫在律文上的規定也不一定與實際情況相符,《唐律》和《宋刑統》都規定祖父母、父母在世的時候分家異籍要“徒三年”,這個規定可能從來就沒有真正執行過;還有,我國的婚姻法和繼承法早就明文規定了男女的平等繼承權,直到今天能有幾個女同胞走出傳統,真的去和她的娘家兄弟分家呢?所以,研究歷史上的家產繼承包括家產糾紛問題,主要還應當是用社會經濟史的方法,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可以作為借鑑參考,這樣才能接近歷史的真實,因為家產糾紛在今天主要是法律問題,在古代則主要是通過調解來解決的。儘管這本書也注意到了家族和官府的調解,卻主要是從法制史的角度考察的。我擔心這樣一來會以今度古,淡化了歷史感。 寫序言本來應該讚頌,我卻說了不同的看法,這是當老師當出來的毛病,總覺得學生還沒有長大,自己還有繼續指導的責任。其實,說句心裡話,社會經濟史也好,法制史也好,只要能堅持做這方面的問題我就很高興了。當初我選做家產繼承方式的時候,這還是個邊緣性的題目,很少有人關注,只有我的學生跟著做。現在這方面的論著多起來了,僅在這兩年出版的就有台灣學者李淑媛博士的《爭財競產——唐宋的家產與法律》、香港學者張曉宇碩士的《奩中物——宋代在室女“財產權”之形態與意義》和大陸學者毛利平博士的《清代嫁妝研究》高永平博士的《執著的傳統——平安村的財產繼承研究》等,與高楠這本書一樣,都有一定的功力和層次。他們與高楠屬於同一代人,有這么多年輕的同調,我也有了“預流”的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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