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經歷
1976.06---1979.07 朝陽一中五七工廠工人
1979.07---1984.07 朝陽重型機器廠工人
1984.07---1986.06 朝陽重型機器廠團委幹事
1986.06---1987.03 朝陽重型機器廠團委副書記
1987.03---1989.12 朝陽重型機器廠團委書記、黨委委員
1989.12---1992.09 朝陽重型機器廠組織部長、黨委委員
1991.08—1993.12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治專業本科學習
1992.09---1994.05 朝陽第一水泥廠黨委書記、副廠長
1994.05---1997.07 朝陽市總工會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1997.07---2000.06 朝陽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1998.05—2000.05 北京師範大學管理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0.06---2001.11 朝陽市土地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1.11---2004.09 朝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4.09---2004.10 朝陽市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4.10---2005.04 中共朝陽市委常委、 朝陽市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5.04--- 2006.01中共朝陽市委常委、 朝陽市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中共凌源市委第一書記
2006.01---2008.09 中共朝陽市委常委、中共凌源市委書記。
違法雙規
宋久林於2008年9月被“雙規”。
出庭受審
以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濫用職權三項罪名,2010年5月17日在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宋久林在擔任遼寧省朝陽市國土局局長、市總工會主席和中共凌源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賄賂156萬元人民幣及數萬美元。
公訴機關還指控,宋久林在任中共凌源市委書記期間,利用權力包庇縱容當地礦產商人汪長任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
起訴書稱,汪長任為占有礦產資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搶劫、敲詐勒索、聚眾鬥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
公訴機關指控,宋久林在擔任朝陽市國土局局長期間,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176萬餘元損失。
宋久林在法庭上辯稱,對起訴其濫用職權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異議,認為受賄罪中的事實存在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