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試行)

為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依法行政進程,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和《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規定》要求,為認真執行《安順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評議考核的內容和分值
(一)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重要考核內容和分值:
1、加強組織領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督促檢查。(2分)
2、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執法監督、考核獎懲、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5分)
3、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3分)
4.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考核制度,加強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檢查。(5分)
5.抽象行政行為合法(25分)
(l)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與上級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每件扣5分;
(2)自行設定行政處罰的,每件扣5分;
(3)越權設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的,每件扣5分;
(4)制定規範性檔案違反法定程式的,每件扣3分;
(5)制定規範性檔案未按規定報送備案的,每件扣1分;
(6)被責令修改或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未修改或廢止的,每件扣2分;
6、具體行政行為合法(25分)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每件扣1分;
(2)未依法行使行政許可、審批、核准、審查等職權的,每件扣1分;
(3)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或經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撤銷、部分撤銷、限期履行的,每件扣2分;
(4)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行政複議機關的決定或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的,每件扣2分;
(5)擅自將行政執法權授權或委託給其他組織實施的,每件扣2分;
(6)執法違法引起國家行政賠償的,每件扣5分;
(7)有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行為的,每件扣5分;
(8)向行政執法機關下達罰沒款指標的,每件扣5分;
7.行政執法監督檢查(35分)
(l)未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每件扣1分;
(2)不按法定程式、法定期限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並上報辦理結果的,每件扣2分;
(3)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複議決定的,每件扣3分;
(4)對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生執法違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
(二)對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的重點考核內容和分值。
l、建立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度。(2分)
2、建立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三定”規定的要求,將行政執法職責進行分解、細化、落實到各執法處(室、科、所、隊)、各執法崗位。(3分)
3、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式制度,嚴格按程式執行。(3分)
4、建立並落實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2分)
5、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將法定的執法範圍、職責、標準、
條件、時限、程式、收費等事項向社會公開。(2分)
6、建立罰沒財物收繳管理制度,實行罰繳分離。(2分)
7、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2分)
8、建立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本級政府和同級人大報告行政執法工作。(2分)
9、建立法律、法規、規章學習宣傳制度。(2分)
10.抽象行政行為合法 (20分)
(l)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與上級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每件扣5分;
(2)制定規範性檔案違反法定程度的,每件扣3分;
(3)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未按規定報送備案的,每件扣1分;
(4)未經審核擅自在新聞媒介上刊登涉及企業自主和農民負擔的通告,每件扣3分;
11、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30分)
(l)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每件扣1分;
(2)行政執法人員不按市政府的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並亮證執法的,每人扣0.5分; (3)行政處罰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適用依據不正確,每件扣2分;
(4)違反行政執法程式的,每件扣1分;
(5)未依法行使許可、審批、核准、審查、檢疫、檢驗等職權
的,每件扣1分;
(6)在法定期限內不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書面答覆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每件扣1分;
(7)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責令或者予以撤銷的,或經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限期履行的,或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撤銷、部分撤銷、限期履行的,每件扣2分;
(8)拒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行政複議機關的決定或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的,每件扣2分;
(9)執法違法引起國家行政賠償的,每件扣5分;
(10)擅自將行政執法權授權或委託其他組織的,每件扣2分;
(11)不按國家規定實行罰繳分離的,每件扣1分;
(12)有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行為的,每件扣5分;
(13)向所屬執法機構及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下達罰沒款指標的,每件扣5分;
12、行政執法監督檢查(30分)
(l)未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每件扣2分;
(2)不按法定程式、法定期限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對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並上報辦理結果的,每件扣3分;
(3)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作複議決定的,每件扣2分;
(4)對本機關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及其下屬行政執法機關不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發生執法違法案件的,每件扣5分;
(5)未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每件扣1分;
(6)行政執法人員有玩忽職守、打擊報復、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每人次扣5分;
三、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給予加分
(一)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時糾正下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的,每件加5分;
(二)市級部門及時糾正下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的,每件加5分;
(三)嚴格追究行政執法責任人違法(過錯)責任,追究準確率達100%。加5分;
(四)上一年度被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國家部(委、局)授予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先進單位,先進集體稱號的,加5分;
(五)全年沒有違法情況出現,沒有被扣分的情形,加10分;
四、評議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的基礎分為100分,最後加分後不得超過130分;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採取平時考核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平時的考核實行抽查,年終考核子當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三)考核中採取:(l)聽取被評議考核單位關於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的匯報,(2)查閱被評議考核單位落實各項目標情況的原始檔案材料;(3)通過各種形式檢查被評議考核單位的行政執法狀況並徵求行政管理相對人及其他各界人士的意見,(4)抽查行政處罰卷宗材料和檔案保存情況。
(四)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先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書面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時,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級各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匯總後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目標辦及相關垂管部門的上級主管行政機關。
五、附則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自二OO五年起實施。
二O0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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