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招商引資視窗部門失職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的領導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失職: 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追究責任: 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

第一條凡我市招商引資涉及的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均應減少辦事環節,公開辦事程式,縮短工作時限,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條安順市招商引資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完成”的方式,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在投資者提供相關資料完備的情況下,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完各種審批手續。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有關事項需要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的,該部門必須派出專人跟蹤辦理相關手續,確保在規定期限內為投資者辦妥有關審批事項。
第三條對失職責任的追究遵循“部門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負直接責任”的原則,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的工作人員因為失職受到追究的,該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也應受追究。
第四條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資者相關審批手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失職:
(一)超過規定的時限辦理的;
(二)不按規定熱情接待、文明服務,拒絕、推諉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
(四)濫用職權、故意刁難投資者的;
(五)在辦理相關手續過程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六)其他有損招商引資工作的行為。 第五條 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的領導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失職: (一)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應當追究責任而不追究,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二)指使、授意、縱容、放任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有關部門對失職案件調查的; (三)對辦案人、檢舉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四)不按上級領導機關的部署做好政務公開、目標任務完成等相關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對民眾舉報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隱瞞不報、壓制不查,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有損招商引資工作的行為。
第六條 對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失職責任追究: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批評教育、責令履行職責;通報批評;收繳執法證件、離崗學習;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追究責任: (一)主動檢查交代錯誤的 ; (二)能夠積極配合、協助調查其錯誤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和擴大的; (四)有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
第八條 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 (一)阻礙、干擾、抗拒調查其錯誤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對辦案人、檢舉人、證明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因失職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或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四)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出具假證明的; (五)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追究責任行為的。
第九條 建立政府職能部門為投資者服務公開評議制度。每年由市或各縣區(管委會)招商、監察部門組織開展評議。對認真貫徹國家及地方政策、法律、法規,保護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熟悉業務,具有優良的工作作風、主動的工作態度,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依法行政,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積極為投資者排憂解難,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有關費用的部門評議為優質服務單位,由市或縣區政府(管委會)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條 視窗部門(含聯絡單位)應根據本規定製定本部門的失職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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