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安順市最佳化發展環境投訴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投訴辦)負責受理投訴工作。 各縣區要設立相應的投訴機構、設立公開投訴電話,負責本轄區內的投訴工作。 第三條 安順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投資者,均可按照本規定進行投訴。
第二章 投訴辦的職責
第四條 受理投訴並督促全市投訴案件的受理、處理工作,定期通報投訴的處理情況。對全市招商引資政策的落實情況、投資者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對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提出具體的意見。 第五條 投訴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的處理意見,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安順市招商引資視窗部門失職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章 投訴受理的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就下列有爭議的事項向投訴辦進行投訴: (一)投資方面的爭議; (二)履行契約、協定和章程中的爭議; (三)勞資爭議; (四)與行政機關的爭議; (五)其他爭議。 第七條 投訴人可用信函或走訪方式投訴,匿名投訴原則上不予受理; 投訴人要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並附有便於投訴辦受理的有關資料。 第八條 投訴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投訴,並提交載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投訴材料: (一)投訴單位的名稱、地址,投訴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 (二)被投訴單位的名稱、地址,被投訴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員的姓名; (三)投訴事實、理由; (四)投訴請求。 法定代表人投訴的,應有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投訴的,應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 下列投訴事宜,投訴辦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 (二)契約或協定已經載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的。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十條 投訴辦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投訴事項,由投訴辦責令有關行政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對事實不清或者情節複雜的投訴事項,由投訴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交辦意見,並交有關行政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涉及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 (三)對須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投訴事項,由投訴辦指定其中一個行政機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第(二)項規定的期限辦理; (四)對重大投訴事項,由投訴辦組織有關行政機關按照第(二)項規定的期限辦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提前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批准,並及時向投訴人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事項,可以終結: (一)經投訴辦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協調,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 (二)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投訴者就投訴事項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三)投訴者自願放棄投訴的; (四)有其他終結情形的。
第十二條 投訴辦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投訴領導小組報告對投資者投訴事項的辦理或辦結情況。
第十三條 投訴人如對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書面要求或申請投訴辦複議。投訴辦應在收到投訴人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第五章 辦理責任
第十四條 被投訴單位的職責: (一)辦理投訴辦交辦的投訴事項; (二)解決投訴人投訴的有關問題; (三)執行投訴辦處理投訴的最後決定; (四)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投訴辦交辦的投訴事項,應及時辦理,對弄虛作假、拖延推諉或者不按照規定辦理投訴事項的,由投訴領導小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由投訴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投訴辦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事項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