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管理規定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在規定區域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按規定向市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現象。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所有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在本市各類生活環境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及作業場所等,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在規定區域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按規定向市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報市環境保護局批准。
第五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六條 建築施工機械、設備,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標準的,使用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天,將工程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的噪聲強度以及所採取的防治措施,向市環境保護局進行申報。
第七條 禁止夜間(當夜22時至次日8時)在居民區、文教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因生產工藝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經環保部門批准。
第八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當夜22時至次日8時,中午12時至14時),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九條 各機動車輛應裝有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公安部門應嚴格對機動車輛的噪聲檢審,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不予在城市規劃區內行駛。
第十條 公安部門根據城市環境功能區要求設定禁鳴路段,各種機動車輛在設定禁鳴標誌的路段行駛時,禁止按鳴喇叭。
第十一條 警備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使用報警器,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有禁鳴標誌的路段或執行非緊急任務時,不準使用警報器。
第十二條 飲食、娛樂、服務業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防止噪聲污染。
第十三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環境保護部門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在居民樓內,不得興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所。在城市人口集中區內興辦娛樂場所和排放噪聲的加工廠,必須採取相應的隔音措施,並限制夜間經營時間(當夜22時至次日8時),達到規定的噪聲標準。
第十五條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心用高大聲響招徠顧客。禁止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特殊情況確需在上述地區使用時應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樂了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十七條 火車站、客車始發站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是社會生活噪聲的一項重要污染源,嚴禁在城市規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有特殊規定時除外。(清理辦已廢止該條) 第十九條 安順市環境保護局對城市規劃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建設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城市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城市交通噪聲、城市社會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安順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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