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範圍和對象 1、本意見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安順市實施工傷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規定,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老工傷人員。 2、本意見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按《暫行辦法》參加我市工傷保險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六級,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3、按《暫行辦法》參加我市工傷保險前因工死亡人員按規定已領取撫恤金的供養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其撫恤金的支付按本意見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三、確認程式 1、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時一併統一填寫《老工傷人員申報確認表》(見附屬檔案1)或《因工死亡及供養親屬申報確認表》(見附屬檔案2),報送到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確認。 2、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老工傷人員申報確認表》或《因工死亡及供養親屬申報確認表》時,一併提交能夠證明職工屬於因工受傷(亡)的原始證明材料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能夠證明職工屬於因工受傷(亡)的證明材料為:(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書;(2)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批覆或者相關證明;(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4)死亡證明書;(5)身份證複印件。用人單位不能夠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傷事故報告、醫療證明或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證明。經審查符合工傷(亡)認定條件的,可以作為確認工傷(亡)的證明材料。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按職工因工受傷(亡)時有關工傷認定的政策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亡)人員出具確認意見。 4、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因工死亡確認意見,按照職工死亡時的實際供養親屬及相關政策確認。確認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符合供養條件的證明材料及單位發放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證明材料。 5、用人單位報送的老工傷(亡)人員,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和供養親屬未經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其原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老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鑑定 已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的原鑑定結論仍然有效,需要進行初次鑑定或複查鑑定的按勞動能力鑑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勞動能力鑑定等級發生改變的,自重新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次月起,按新的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支付項目 1、傷殘津貼: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的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待遇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鑑定達到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的,依據《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供養親屬撫恤金: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仍符合供養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確定的現行標準執行。 5、工傷住院醫療費:致殘程度達到一至六級的老工傷人員,經確認因舊傷復發所發生的符合現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6、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其應當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支付和結算管理 1、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及其供養親屬,其工傷保險待遇從確認後的次月起支付。老工傷人員及其供養親屬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發生變化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否則因此多領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 2、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需要住院治療的,其相關費用按安順市現行工傷保險政策相關規定處理。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老工傷(亡)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所發生的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費率浮動考核基數。 4、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的老工傷(亡)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七、其它 1、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後,全市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對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管理工作,確保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同時,應加強對協定醫療機構的監督。 2、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的相關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並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3、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後,用人單位因分立、合併、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按本通知規定承擔應由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關閉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清償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 4、用人單位老工傷人員進入統籌前已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5、本意見由安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