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於2011年7月6日由安陽市人民政府印發。該《辦法》共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現將《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陽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揚塵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地表鬆散顆粒物質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大氣環境污染。本辦法所稱揚塵包括下列類別:
(一)施工揚塵,即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物建造拆遷、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修繕工程等施工場所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
(二)土壤揚塵,即直接來源於裸露地面顆粒物的揚塵;
(三)道路揚塵,即道路積塵在風力、機動車碾壓、人群活動等動力條件的作用下進入環境空氣中形成的揚塵;
(四)堆場揚塵,即各種工業料堆、建築料堆、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由於堆積、裝卸、傳送等操作以及風蝕作用等造成的揚塵等。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工業物料堆場、工業固體廢棄物和餐飲、娛樂、賓館、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物料堆場、渣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房屋拆遷,市政工程施工,市區養護綠化和市政公用設施維修、改造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泥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公共場所及市區道路保潔、廢棄物焚燒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執法管理工作。
市交通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工程施工和交通運輸產生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國道、省道幹線公路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環保、住建、交通、水利、行政執法、公路等部門應當根據大氣污染和揚塵污染綜合整治方案,制定其職責範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和實施細則。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並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規定製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第七條 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定連續、密閉的圍擋,城市主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周邊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2米,其他區域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其邊界應設1?5米以上的封閉或半封閉路檔。圍擋底端應設定防溢座,圍擋之間、圍擋與防溢座之間應當閉合。
第九條 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必須按照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未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遮蓋存放等臨時性措施。
第十條 工程場地內應當設定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乾淨後出場。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的設備清理車輛等。施工單位應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的整潔。
第十一條 正在施工的建築外側應採用統一合格的密目網全封閉防護,物料升降機架體外側應使用立網防護。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工地出入口5米範圍內套用砼、瀝青等硬化,出口處硬化路面不得小於出口寬度;施工現場內主幹道及作業場地應進行硬化處理;施工現場內其它的施工道路應堅實平整,無浮土、無積水。
第十三條 施工道路積塵可採用吸塵或水沖洗的方法進行清掃,不得在未實施灑水等抑塵措施情況下進行直接清掃。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對工地周圍環境進行保潔,施工揚塵影響範圍為保潔責任區的範圍。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停工滿1個月未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工地內的裸露地面採取硬化、覆蓋、綠化或者鋪裝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措施。
第十六條 對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密閉處理。在工地內堆放的應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定期噴灑粉塵抑制劑、灑水等。
第十七條 工程高處的物料、渣土、建築垃圾等應當用容器垂直清運,禁止凌空拋擲;施工掃尾階段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渣土,應當裝袋扎口清運或用密閉容器清運。
第十八條 遇到四級或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施工單位應停止土方等易產生揚塵作業的建設工程。
第十九條 道路和管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八至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單位應採取封閉逐段施工方式施工,嚴禁敞開式作業;
(二)施工機械設備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同時採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三)對已回填後的溝槽,及時實施硬化。未硬化的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第二十條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除符合本辦法第八至十八條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對被拆除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但採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工業企業、第三產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堆場和露天倉庫的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
(二)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設定圍擋、防塵網等進行防塵;
(四)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
現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4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二十二條 運送城市垃圾、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持有市行政執法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並按照批准的路線和時間進行運輸;
(二)垃圾、渣土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實施密閉化運輸並保證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露;
(三)運輸車輛應在除泥並沖洗乾淨後駛出作業場所。
第二十三條 運輸煤炭、沙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槽幫上沿,車斗應綑紮封閉、遮蓋嚴密。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車站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其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進行清掃保潔應規範操作,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五條 進行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或者行道樹栽植後,當天不能完成清運的,應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綠化建設作業區域超過3000平方米的,應在綠化用地周圍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定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在除泥並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實施綠化或鋪裝;城市其他裸露地面應及時實施綠化、鋪裝或硬化。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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