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鄉縣公安局

(九)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管理安鄉縣看守所、安鄉縣行政拘留所。 (十一)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一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等工作;依法進行計程車治安管理。
(五)依法管理國籍;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涉外案件的查處。
(六)指導、監督金縣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指導、參與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管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八)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
(九)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管理安鄉縣看守所、安鄉縣行政拘留所。
(十一)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安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十四)負責全縣公安技術偵察、機要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監督管理以及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的計畫、申報、分配、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撥款的分配計畫;並監督、管理使用情況。
(十六)統一領導公安武警、消防部隊建設,對縣武警消防!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指導全縣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和管理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獎懲、優撫及公安宣傳工作,檢查、監督落實情況;負責公安民警的警銜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八)制訂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指導、督促、檢查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九)森林派出所列入縣公安局序列,受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二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7個職能股室、7個一線實戰體的大隊、22個基層派出所、1個看守所、1個行政拘留所和2個屬武警現役編制的中隊。
(一)警務督察隊
承擔全縣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
(二)指揮中心
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和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事件;起草重要檔案;負責110報警服務台的建設、管理、指導工作;負責會議材料起草、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安統計、機要密碼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並對公安系統保密工作進行指導;承擔文電收發和上報下發檔案的審核工作;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並指導公安信訪工作;管理局機關檔案並指導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
(三)政工監督室
負責指導全縣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全局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資和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對黨員的考核、評議和吸收黨。
員工作;負責群團組織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警銜管理、民警教育、培訓,會同有關。
部門辦理人民警察錄用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宣傳工作。
和公安隊伍文化建設;承辦公安機關的表彰獎勵、優撫工作。
(四)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
責戶政管理工作;協辦全縣人口統計工作,依法管理戶籍。
居民身份證、邊境通行證,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口、重點《人口、監外罪犯的管理和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派出所:戶政基礎工作。
(五)法制辦公室
擬定公安法制工作總體規劃;審核起草與公安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研究執法中的問題和對策,組織開展案件審核、執法檢查、考核評議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勞動教養日常工作;承辦少年收容教養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
(六)警務保障室指導全縣公安警務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警用裝備、被裝配備的計畫、採購、發放與管理;負責局機關的基建、安全保衛等工作。
(七)監察室(與紀委合署辦公)指導、協調全縣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按照規定承辦、協辦和指導對黨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檢查、審理;承辦和指導全縣公安機關政紀和警紀案件的檢查和審理工作;承辦或督辦民警的違紀案件;受理民眾信訪、舉報和民警的申訴;依法對公安專用經費、業務經費的財務管理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八)看守所確保監所安全,防止發生人犯逃跑、自殺、行兇、暴獄、鬧監、中毒等惡性事故;加強人犯管理和監所改造,組織余刑犯人搞好生產,做好已決犯人押送工作以保證押解途中絕對安全。
(九)行政拘留所(加掛安鄉縣收容教育所牌子)負責全縣被治安拘留人員、被收教人員教育管理,防止發生逃跑、自殺、行兇等事故;組織被拘留、收教人員生產勞動。(十)刑事警察大隊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領導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和重大暴力案件的現場保衛和現場處置任務;承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場所的搜爆、排爆,堵截搜捕犯罪嫌疑人,解救人質等特別任務;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和管理全縣刑事技術工作,規劃刑事技術工作的發展,組織刑事技術推廣套用,為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指導、推動全縣刑偵基礎業務建設。下設內務中隊、刑事技術中隊、防暴反恐中隊、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
(十一)辦案指導大隊負責對全局所有刑事案件辦案的集中統一管理;對各辦案單位承辦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等環節進行管理;負責審查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負責對《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的審核;負責對各辦單位的刑事案件辦理實行日常指導,提高各業務部門的整體辦案水平。
(十二)治安警察大隊研究、擬定和實施治安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和直接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依法管理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核材料、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治安案件的查處、裁決以及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指導和直接組織實施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下設治安行動中隊、查處中隊、禁賭中隊、內保中隊、危爆中隊、直管中隊、內務中隊、基層指導中隊、保全監管中隊。
(十三)國內安全保衛警察大隊掌握影響國內安全的動態,研究擬定對策;負責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台港澳社會情況的收集,分析情況資料並提出對策;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有關事項;負責全縣紙印品收樣管理;負責偵破全縣邪教組織案件;負責對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和往來港、澳、台地區依法實行管理,發現和查處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對外國人入出境、居留、旅行、國籍等依法進行管理,處理外國人違章違法活動,管理國籍和有關簽證事務。
(十四)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掌握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的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跨地區重大經濟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掌握影響金縣企事業單位、文化系統安全、穩定的敵情和政治動向;指導縣直經濟系統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公安機關在企事業單位、文化系統開展反顛覆、反滲透的鬥爭;組織、協調內部單位涉及國內安全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和業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負責全縣涉稅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偵辦有關偷、漏、逃稅犯罪案件。
(十六)禁毒大隊
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毒品預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種鏟毒工作以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110處警隊
負責街面上的巡邏執法任務,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交通秩序和市容整治;參與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辦理執勤中發現及民眾舉報的部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執行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下設一中隊、二中隊。
(十八)武警中隊(武警現役編制)
負責看守所關押人犯的看守、押解任務和金庫、銀庫、橋樑等要害單位、重要設施的守護以及治安巡邏和突發事件的處置。
(十九)消防大隊(武警現役編制)
指導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工作;負責消防器材產品的技術開發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工作和社會消防力量的動員、培訓工作;負責企業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業務指導工作。
(二十)基層派出所
全縣20個鄉鎮每鄉鎮設定一所,另設水上、珊珀湖派出所,共22個派出所。基層派出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範圍內安全防範,查破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協助查破重、特大刑事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突發事件和治安災害事故;負責戶口、特種行業和危爆物品的管理;協助調解重大民事糾紛;加強基層治保組織建設和法制宣傳工作;組織民眾防火、防盜、安全防範;搞好本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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