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機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概況

安徽省農機協會是安徽省農機管理、使用者,農機生產、經營企業,農機科研和各類農機合作經營組織志願組成的跨部門、綜合性的地方性非盈利性民間組織。它的成立,是順應市場經濟規律、順應建設農機強省、順應發展現代農業、順應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之舉。協會的發起和籌備,受到了省內外農機生產企業、銷售商和農機大戶的廣泛響應。目前,已有會員600多個。
安徽是農業大省,也是農機大省。農業機械承擔了一半以上的農事作業量,在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農機化大而不強,整體水平不高,突出表現在農業機械自有自用,組織化程度低,經營效益差,農機作用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而且,面對分散在千家萬戶的農業機械,僅僅依靠農機管理部門,無法滿足農機化發展對各項管理、服務的需求迫切需要能夠連結機手與政府、機手與農機科研、生產、技術和維修服務的農機協會。
安徽省農機協會的口號是:興農機、強農業、富農民。協會的服務重點是農村,服務的對象是農機戶和農民。說給農民聽、做給農民看、帶著農民乾、引導農民富。面向農村、農業和廣大農民,普及農機操作及作業技術知識,交流和推廣農機作業的先進技術和經驗,開展技術培訓,努力提高會員和廣大農民機手的專業水平和操作能力;開展農機作業諮詢工作,為會員、農機手和農民提供農機作業的市場信息、機具選型、收費標準、作業質量等服務;幫助組建農機作業專業服務隊,相互協作,拓寬服務領域,豐富服務內容,創新服務模式,擴大服務規模,培育農機服務大戶,培植農機產業化服務群體;組織會員和農民機手開展農機跨區作業服務,實施機械化、規模化連片作業,提高現有農機裝備的利用率,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同時,通過農機協會這個平台,做大做強安徽農機製造業,增強企業競爭力,重振安徽農機工業雄風。
安徽省農機協會實行零會費制度。所有會員免繳會費,主要靠接受社會捐贈、企業贊助、政府資助開展活動。對農民、農機大戶、種糧大戶提供無償的服務。協會實行會員自主管理與行政指導相結合、兩條腿走路的新型管理辦法。
安徽是農民自主辦機械化的發祥地,也是農機合作組織的發源地。在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的1980年,霍邱縣汪集村屈光映等6戶農民就合作辦起了聞名全國的第一個拖拉機站,開創了民辦農機合作經濟組織的先河。從此農機合作經濟組織在江淮大地上雨後春筍般成長起來。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種農機協會150多個,農機作業及中介服務組織980多個,農機作業服務專業戶20多萬戶。安徽省農機協會的成立,將加快推進農村各類農機作業組織的建立,對於促進農業生產組織服務方式轉變,提高農機服務組織化程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設現代農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安徽省農機協會(英文譯名:Anhui Agriculture Machinery Association? 縮寫AAM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安徽省農機管理、使用者(農機、種糧大戶),農機生產、經營單位,農機科研和各類農機合作組織志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行業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維護會員合法權宜,在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探索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下農機管理、服務的有效途徑,促進農機化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業機械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講究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願,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配合農機管理部門開展管理服務工作,為會員提供科普、技術培訓、信息交流、生產協作和諮詢服務等,提高農機經營組織化程度;
(四)組織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活動,在會員之間、會員與有關單位之間開展經濟、技術、貿易交流與協作;
(五)編輯、出版協會刊物,搭建會員之間交流與服務的平台;
(六)承辦政府和部門以及其它社團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農機生產、經營企業,農機科研、教育部門和各種形式的農機經營服務組織,經批准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農機管理、經營、使用者(農機、種糧大戶),農機科研、教育人員以及熱心於農機化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經本人申請,報協會批准,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農機管理、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守法誠信,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要求協會對其合法權宜提供保護;
(四)通過協會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合理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的工作開展監督和批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協會確定的其它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社會形象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承擔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計畫和重大事項,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 五)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捐贈;
(二) 企業贊助;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全部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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