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安徽省航運商會是以安徽省船舶運輸企業及與航運相關的企業、企業家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組織,遵照《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交通航運行業的有關法規開展活動。本會於2009年4月20日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依法註冊成立,是獨立的法人機構,主管單位安徽省民政廳和安徽省工商聯。本會宗旨: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交通航運行業同行,聯強扶弱、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推崇守信用、講信譽,規範行為標準、反映行業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發揮商會的群體優勢,在企業與企業、安徽企業與外地企業、長三角地區以及長江內河、沿海以及國外企業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樑,構築交流、合作、服務的平台,為促進安徽省航運企業的發展而努力。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航運產業經營,及時有效為會員單位提供市場信息、貨源組織、運輸策劃、融資保險、法律保障等服務,打造會員群體之間溝通聯繫、信息交流、團結互助的平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和推動安徽航運產業及會員單位經濟加快發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商會名稱:安徽省航運商會。
第三條 商會住所:安徽省蕪湖市蕪湖市開發區北城水岸2幢501號。
第四條 《安徽省航運商會》,是以安徽省船舶運輸企業及相關為航運服務的企業、企業家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遵照《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交通航運行業的有關法規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工商聯(總商會),受安徽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組織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交通航運行業同行,聯強扶弱、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推崇守信用、講信譽,規範行業標準,反映行業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發揮商會的群體優勢,在企業與企業、安徽企業與外地企業、長三角地區以及長江內河、沿海以及國外企業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樑,構築交流、合作、服務的平台,為促進安徽省航運企業的發展而努力。
笫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七條 本組織的主要任務
(一)引導會員學習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二)依據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廣泛收集本省大型廠礦企業貨物水路運輸信息,組織本組織會員單位參與貨物運輸的物流策劃,參與有關運輸競標。並對本組織成員單位的運輸工作給予支持、指導、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管理、金融、法律、法規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省內外、國內沿江及沿海航運經營管理業務交流活動,廣交朋友,增進會員與國內同行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五)爭取與國外及港澳台的民間商會、企業等廣泛聯繫,適時組織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在具體項目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合作與交流;
(六)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思想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商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光彩事業等各項活動;
(八)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總商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組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凡在本省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以船舶運輸經營管理為主業,有一定經濟實力、誠信經商、文明經營的企業;
(二)團體會員:以水路運輸、水路服務業為主業,在航運界具有一定影響的運輸貨代、物流等企業、社會團體及行業管理組織;
(三)個人會員:在航運業中具有知名度的企業經營者和投資者,航運業中的各類專業人員,相關的航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識之士。
笫九條 本組織實行入會資格審查制,凡擁護本組織章程、有加入本組織的意願且符合入會條件的,經審批後均可成為本組織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笫十一條 本組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組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組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組織提供的信息等各項服務優先權;
(四)有權提請本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對本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組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二)維護本組織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和參與本組織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組織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組織,收回會員證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組織活動的,本組織將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通報,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的會員,將按自動退會處理,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經教育無效的,或受到國家法律制裁的會員,本組織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六條 本組織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和改組理事會;
(三)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組織終止事宜;
(五) 通過有關本組織的決議、決定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制定本組織的工作計畫、年度預算方案、解決方案;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組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表彰對本組織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負責處理涉及本組織的糾紛事項和會員過錯行為;
(十一)決定 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暫不設常務理事會(待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若召開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也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組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社會活動,對本組織工作有熱情。
第二十四條 本組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組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組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組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本組織設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工作;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組織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會員違反本組織紀律,損害本組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本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組織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條 本組織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委員會及下屬分會或行業小組。按照本行業有關專業的特點和章程的業務範圍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組織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專家,並報省工商聯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組織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會費標準由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二)政府資助;
(三)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捐贈、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經費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組織經費必須用於本組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組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組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組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組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笫四十三條 本組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組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組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組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組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2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