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20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實施辦法
(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文化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國務院頒布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批准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範圍內開辦、經營、使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與網際網路聯網向公眾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營業性場所(包括“網咖”提供的上網服務)。
第三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並有責任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開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審批和服務質量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和對違反網路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
文化部門負責核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網路文化準營證和對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電腦遊戲的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核發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條
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取得安全審核意見書。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並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後,方可提供服務。
未取得安全審核意見書、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和未辦理企業登記註冊的,不得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條
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供良好的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社會監督。
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上網的用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嚴格自律,文明上網,開展健康文明的網上活動。
第六條
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營業場地安全可靠,不得設包廂或包房,符合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及附屬設備,計算機終端數量原則上省會市不少於30台、其他設區的市不少於20台、縣(含縣級市)及以下不少於10台,營業場所單機平均占地面積不少於2平方米。
(三)距離中國小校門前不得少於200米,不在居民宿舍樓內和可能幹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的地點。
(四)有相應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傳播等安全技術措施、設施設備。
(五)有與營業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支持。
(六)有健全完善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人員。
(八)經營管理、安全管理人員經過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
(九)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同服務營業場所,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登記後,與當地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簽訂工聯網接入服務意向協定書。
只有獲得經營許可證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才能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提供接入服務。
第八條
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持申請設立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意向協定書等材料,向公安部門辦理安全審核意見書。
辦理安全審核意見書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人員的合法身份證明。
(二)安裝經公安部安全檢測合格並經省級公安部門登記認證的安全管理軟體。
(三)網路拓撲結構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領取《安徽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申請登記表》後,將登記表及有關附屬檔案逐級提交當地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進行安全審核。當地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表及有關附屬檔案之日起,分別在5日、10日、15日內依據各自審核內容,簽署安全審核意見。經三級安全審核合格的,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向申請者頒發《安徽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意見書》。
第九條
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持申請設立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意向協定書、安全審核意見書等材料。向縣級以上文化部門辦理網路文化準營證。
向縣級以上文化部門申請辦理網路文化準營證,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單位申請報告及審批表。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三)場所設備、器材資料清單。
(四)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門自收到完備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頒發《網路文化準營證》。
第十條
獲得安全審核意見書和網路文化準營證的,持安全審核意見書、網路文化準營證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向省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辦理經營許可證時,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二)依法經營的承諾書。
(三)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體措施。
(四)上網用戶的登記記錄留存和情況報告等方面的內部制度。
(五)網路拓撲結構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電信管理機構自收到完備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持安全審核意見書、網路文化準營證和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企業登記註冊後,經營者應向省電信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公安、文化等部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二條
獲準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持安全審核意見書、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與網際網路接入提供者辦理網際網路接入手續,並簽訂信息安全責任書。
無安全審核意見書、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網際網路接入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接入服務。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辦理網際網路接入手續並接入網際網路後。應立即報負責審批的公安、文化、省電信管理機構等部門備案。
網際網路接入提供者應向省電信管理機構報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入月報表。
第十三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將批准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名稱、地址、經營許可證編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變更法定代表人、單位名稱、營業場所、接入單位,必須提前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依次向公安部門、文化部門、省電信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撤銷手續。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需要與國際聯網的,應當使用當地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接入網路進行國際聯網,不得採取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提供服務。
(二)在顯著的位置懸掛《安全審核意見書》、《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記錄有關上網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或者接入線路。
(五)不得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的電腦遊戲。
(六)不得在本實施辦法限定的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不得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
(七)在營業場所內發生的計算機安全事故或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報告。
(八)落實網路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九)在營業場所門前顯著位置張貼醒目的用戶依法上網公約、未成年人限時進入警示標誌、當地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十)制止、舉報利用其營業場所從事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和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一)製作或者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實施其他破壞性程式。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式。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和上網用戶不得利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由經營者自行決定,但是,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於國家法定節假日每日8時至21時。
第二十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管理、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公安機關組織的計算機安全培訓並取得公安部監製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員培訓合格證書》,安全管理員還必須領取《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員證》,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關閉營業場所,沒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設備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的,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和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擅自進行國際聯網或者接入線路,擅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吊銷經營許可證,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和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記錄上網信息、未按規定保存備份、未落實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的,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上網用戶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危害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危害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或者對上網用戶實施上述行為不予制止、疏於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對整頓後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關閉營業場所,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在限定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其營業場所,或者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的,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省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再次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三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關閉營業場所,吊銷經營許可證,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和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電腦遊戲的,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除給予上述處罰外,責令關閉營業場所,撤銷網路文化準營證,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辦理企業登記註冊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超範圍經營的,依照《網際網路上同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被有關主管部門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和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經營許可證的,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在被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和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應記錄在案,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需採取暫停或切斷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應通知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由省級電信管理機構通知網際網路接入提供者暫停或切斷網際網路接入服務。
被撤銷安全審核意見書和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經營許可證、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重新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同服務營業場所。
第三十一條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