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是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的教育條例規定。

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法治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與生產生活實踐相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民眾;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分類指導,注重實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法治宣傳教育實行目標管理;將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治宣傳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指導、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經驗等職責。

第九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計畫,確定人員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經費。

第十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領導人員集體學法制度,帶頭學法,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法律知識,落實學法計畫、內容、時間和人員,並向服務對象宣傳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一條 實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任命法官、檢察官前,任命機關應當對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

對擬提拔使用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考察,應當將其法治素養和能力納入考察內容。

第十二條 招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納入考試內容。

黨校、行政學院等各級各類培訓機構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將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課程。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通過本機關網站和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展公民旁聽立法活動,以多種形式對法規、規章的內容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五條 司法機關辦理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執法職權,應當以適當形式向當事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並建立典型案件發布機制。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通過法律諮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公民旁聽司法活動、觀摩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六條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仲裁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應當事人訴求對所辦理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說明解釋,宣傳法律知識。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市場經營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社會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教育,督促其開展對本組織從業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青少年的法治宣傳教育,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網路,推進校園法治文化建設,推動開展社會法治實踐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指導、監督學校落實法治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法治教育教學活動。

推進中國小校、職業學校法治教育教學課時、教材、師資和經費的落實。

中國小校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聘請具有法律知識和法治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指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衛生和計畫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城鄉居民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陣地建設,指導法治宣傳教育題材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出版、演出、播映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引導職工、青少年、婦女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法定義務,根據自身工作特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承擔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應當通過網站、微信、微博等媒體向社會提供與其職能相關的法治宣傳教育服務。

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落實媒體的法治宣傳教育責任。

第二十四條 車站、機場、港口、醫院、銀行、郵政等管理單位,應當在其管理的公共區域建立法治宣傳教育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單位應當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託為民服務站、圖書室、文化活動室等公共服務場所,通過法律諮詢服務、法治文藝活動、法治宣傳專欄等形式,引導城鄉居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參與自治管理與服務活動,履行法定義務。

社區矯正、人民調解工作應當結合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 鼓勵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參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律諮詢、法制講座等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普法志願者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7年9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這部地方性法規的實施,對全省法律知識的普及、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推動依法治理、依法管理,推進法治安徽建設,起到了很好的保障和促進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其主要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要求,需要作全面修改。

一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需要法治宣傳教育制度隨之調整完善。1997年以來,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領域的改革和建設取得巨大成就。與之相應,法治宣傳教育所面臨的形勢、條件、要求,以及社會成員的法治觀念也都發生了巨大變化,17年前《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確定的法制宣傳教育體制機制、內容、形式等,已經不能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再上新台階,加快建設美好安徽的新要求,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調整、充實和完善。

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需要法治宣傳教育制度建設與之適應。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法治宣傳教育”與過去所提“法制宣傳教育”相比,雖一字之差,但內涵和外延深刻不同,從單純強調對普通公民法律知識的傳授,到將國家工作人員、領導幹部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更加注重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的宣傳,更加注重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培育,更加注重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培養。去年11月,省委印發《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意見》,對法治宣傳教育作出細化性規定。這些黨的政策性要求,需要通過立法轉化為法律性規範,保障其得以切實貫徹落實。

三是法治宣傳教育積累的成功經驗,需要通過立法上升為法律性規範。在《安徽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實施過程中,各地結合實際創新創造,總結出許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公民旁聽人大會議,中小學生旁聽法院庭審,依託社區服務站、為民辦事大廳宣傳法律知識,創作、演出法治教育地方戲等。按照習總書記“要創新宣傳形式,注重宣傳實效”的要求,將這些經驗和作法提煉,上升為定型的制度,進一步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社會效果。

二、立法的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我廳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了《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組織專家論證,先後到安慶市、潛山縣、池州市,深入學校、企業、城鄉社區,了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現狀、存在的問題,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學校和居民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四中全會精神和各方意見,對修訂草案送審稿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再書面徵求16個設區市、部分縣和省有關部門意見,通過中國安徽網、安徽政府法制網、安徽商報等媒體,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組織召開立法論證會、協調會、預審會。在充分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2015年6月25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2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法治宣傳教育體制機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要求,一是規定政府要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公共服務體系,實行目標管理,保障工作經費,對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第六條、第二十條)。二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要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畫制定、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經驗總結推廣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三是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社會分工,對內、對外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二條、第八條)。四是規定村居委會要用易於民眾接受的形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十九條)。五是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支持法治宣傳教育(第二條)。

(二)明確法治宣傳教育重點對象。為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將國家工作人員、青少年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第三條)。一是建立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第九條)。二是將法治素質作為幹部使用條件。任命領導幹部、法官、檢察官前,要先通過法律知識考試。提拔使用幹部,要將法治素養和能力納入考察內容。人大選舉、任命的幹部,就職前要向憲法公開宣誓(第十條)。三是將法律知識列入國家工作人員培訓內容。錄用公務員的考試,要有相應的法律知識(第十一條)。四是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教育部門要監督、指導學校落實法治教育教學大綱。推進中國小校法治教育教學落實課時、教材、師資和經費(第十七條)。

(三)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為落實四中全會提出的“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對各類國家機關普法職責作出規定。一是制定機關對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要在公布後及時解讀(第十二條)。二是執法機關,包括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對執法對象進行法治宣傳教育(第十三條)。三是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仲裁員,要向當事人說明、解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要選擇典型案例,解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民眾(第十四條)。四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要向社會開放,為公民參觀立法、司法活動場所,旁聽立法、司法活動提供方便,向公民宣傳憲法和立法、司法制度(第十五條)。五是市場監管部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要對管理的市場主體、社會組織開展相應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十六條)。

(四)充分發揮文化傳媒的功能作用。為落實四中全會“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的要求,《條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網站,應當提供相關法治宣傳教育服務;廣播、電視、報刊和各類新媒體,要開設法治宣傳教育欄目、節目,播刊法治宣傳公益廣告;對法治宣傳教育題材的文藝作品的創作、出版、演出、播映,政府要給予支持和鼓勵(第十八條)。

(五)強化法治宣傳教育責任落實。《條例(草案)》從兩個方面,對監督法治宣傳教育責任落實作出規定。一是規定政府對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結果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司法行政部門對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畫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結果報告本級政府(第二十條)。二是規定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或者經評估考核不合格單位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9月21日下午,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司法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9月22日晚,法制委員會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9月23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

修改稿第三條對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作出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作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不夠準確,重點不夠突出,應當強調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國家“六五”普法規劃要求:“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把領導幹部和青少年作為重中之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為了凸顯領導幹部在法治宣傳教育對象中的重要性,建議將修改稿第三條修改為:“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表決稿第三條)

二、關於法治宣傳教育的原則

修改稿第五條對法治宣傳教育的原則作出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第五條的內容進行精簡整合。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堅持“學用結合,普治並舉”的原則與本條的“法治宣傳教育應當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內容有重複,可以適當刪減,條文內容可以進行調整,建議將本條修改為:“法治宣傳教育應當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與生產生活實踐相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民眾;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分類指導,注重實效。”(表決稿第五條)

三、關於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修改稿第十一條對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作出具體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不需經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幹部在任前是否都要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建議進行研究。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是近年來實踐的一項制度。國家“六五”普法規劃對此有原則要求,2011年8月,《法治安徽建設綱要(2011—2015年)》中要求:“嚴格落實領導幹部任職前的法律知識考查和測試製度。”2012年8月,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在《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的實施方案》中重申:“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的考察。”2015年1月,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在《關於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實施意見》中要求:“實行領導幹部任前考法制度。”因此,對本條規定未作修改。(修改稿第十一條)

四、關於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監督職責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是保證憲法、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重要方面,有助於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表決稿第二十七條,表述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人大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此外,還對一些條款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順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經過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表決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7月14日上午,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省人大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徵求了省直有關單位、部門以及各市人大常委會意見,赴滁州市、天長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集中研究,並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司法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9月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9月13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法治宣傳教育的主體

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對法治宣傳教育的主體作了明確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增加政黨、武裝力量、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主體。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包含在其他組織中,建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第四條中有關法治宣傳教育主體的表述進行修改,增加武裝力量、政黨,並將修訂草案第八條、第九條關於法治宣傳教育主體的表述與該款相統一。

二、關於普法責任制

有些組成人員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要在法規中明確“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的相關內容,細化相關主體責任。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並對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人民團體的法治宣傳教育職責進行了細化規範,以適應新時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需要。(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三、關於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

修訂草案第三條對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要對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作出界定,尤其要突出領導幹部、青少年等“關鍵少數”。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法治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是根據不同時期形勢需要和實際狀況確定的,每個法治宣傳教育五年規劃中重點對象有所不同,但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始終都是重點對象。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修改稿第三條)

四、關於憲法的宣傳教育

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要對憲法宣誓制度的主體和程式進行規範;調研意見提出,要加強憲法宣傳教育活動,對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提出要求。根據調研意見,建議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七條,表述為:“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同時,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將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三款修改後單作一條,表述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稿第十三條)

五、關於法治宣傳教育的社會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和調研意見提出,要明確社會各方面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責任。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反覆研究,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一體的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網路;二是進一步發揮各類媒體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作用;三是公共區域設立法治宣傳教育設施;四是鼓勵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六、關於評估考核和懲戒措施

修訂草案第二十條對法治宣傳教育的評估考核作出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不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和法治宣傳教育評估考核不合格的情形規定了處罰措施。有些組成人員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要細化評估考核的內容,增強處罰的剛性。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修訂草案第六條已經明確規定對法治宣傳教育實行目標管理,且我省“六五”普法規劃和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實施意見對評估考核的指標體系等作出了具體可操作性規定,本法規可以不再對此作出規定。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款順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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