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八)取得二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八)取得二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八)取得二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
教人〔2009〕1號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教師的教學科研水平,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高校教師隊伍,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師隊伍實際,特制定《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試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
開展以聘代評試點的高校,可在本通知基礎上,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學校聘任條件,報省教育廳、人事廳同意後執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我省本科院校教師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高等學校教師隊伍,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教師法》、《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以及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實際,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堅持以師德、能力、業績、貢獻為依據,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引導教師積極從事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在教學科研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者,可破格或優先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條 對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人員,通過評審或其他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四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全省本科高等學校(含安徽廣播電視大學本部)的教師申報講師、副教授、教授資格。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基本素質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治學,愛崗敬業;以學生為本,教書育人;學風端正,為人師表。
(三)具有良好的業務能力和身體素質,較好地履行現任職務崗位職責,任期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規定的任職年限基礎上延遲申報:
1、任期內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申報;任期內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2、任期內有教學事故者,延遲1年申報;任期內有重大教學事故者,延遲2年申報。
3、謊報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除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外,延遲2年申報。
4、任期內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順延申報。
第六條 外語水平要求
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取得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書或符合規定的免試條件。
第七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要求
具有開展教學科研工作所需的計算機套用能力,取得職稱計算機套用能力考核合格證書或符合規定的免試條件。
第八條 繼續教育要求
結合從事的教學與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三章 講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直接認定講師資格條件
(一)獲得博士學位後,經考察,能勝任和履行講師職責。
(二)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高校教學滿3年;或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後取得碩士學位從事高校教學滿1年,累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其它人員申報,應符合以下十至十二條具體要求。
第十條 學歷和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研究生畢業或獲得第二學士學位後,受聘助教職務滿3年。
(二)獲得學士學位後,取得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進修班省部級結業證書,受聘助教職務滿4年。
第十一條 教育教學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練掌握高等教育理論的基礎知識,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有l篇以上具有獨立見解的教學總結。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其中,公共課、基礎課的教師獨立、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專業課教師擔任過專業課部分或全部講授工作,承擔過1門以上課程的輔導答疑、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指導等教學工作。
(三)教學效果良好,歷年教學質量考核合格;或獲得校級教學獎。
(四)擔任班主任、輔導員、實習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學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學校的安排,到企業、農村等生產一線實習、工作3個月以上或參與產學研合作研究1項以上。
第十二條 教學科研成果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項和第2-8項中的一項
(一)在四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教學或科研論文1篇以上。
(二)在三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教學或科研論文1篇以上;體育、藝術類教師或公共課教師在四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教學或科研論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專業2萬字以上學術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參加五類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並取得階段性成果。
(四)獲三類以上科研獎勵1項以上;或獲專利1項以上。
(五)參加三類以上成果推廣1項以上。
(六)參加校級以上教育教學研究項目1項以上。
(七)獲校級以上教學成果獎1項以上。
( 八)取得四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學歷和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後,受聘講師職務滿2年。
(二)獲得碩士學位,受聘講師職務滿5年。
(三)研究生畢業或獲得第二學士學位,受聘講師職務滿6年。
(四)1993年前獲得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進修班省部級結業證書,受聘講師職務滿8年。
第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理論基礎,在本學科領域一個方面有較高深的造詣,能及時掌握本學科及相關學科國內外發展動態,發表過1篇以上教學研究論文。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公共課教師須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公共課、公共基礎課的講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擔教學的課堂講授時間滿200教時,或專職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課教師須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1門為專業基礎課或主幹課程)。同時,按照教學計畫要求,指導過學生進行科學技術活動、社會調查、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等,是研究生或青年教師的導師組成員。
(三)教學觀點正確,教學態度認真,教學方法得當,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注意對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把育人滲透到教學過程中,關心學生全面成長,教學效果良好,歷年教學質量考核合格。
(四)作為一個固定的教學、科研團隊成員,為該團隊做出一定的貢獻,並參加學校的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隊伍建設,對提高教學質量有促進作用。
第十五條 教學科研成果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項和第2-8項中的一項
(一)在三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1篇以上。
(二)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專業6萬字以上學術著作1部以上;或參加編寫國家級規劃教材,撰寫6萬字以上;或主編、副主編省級規劃教材;或參加編寫的教材獲省級以上教材獎,撰寫6萬字以上。
(三)參加三類以上科研課題(前3名)或主持四類科研課題1項以上,並取得階段性成果。
(四)獲二類以上科研獎勵1項以上或三類科研獎勵2項以上;或獲國家發明專利(前5名)1項以上;或獲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
(五)積極參加產學研合作,主持二類以上成果推廣1項以上。
(六)主持或參加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前3名);主持或參加省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前2名)。
(七)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
(八)取得三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第十六條 公共課類教師教學科研成果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項和第2-8項中的一項
(一)在三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1篇以上。
(二)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專業4萬字以上學術著作1部以上;或參加編寫國家級規劃教材,撰寫6萬字以上;或主編、副主編省級規劃教材;或參加編寫的教材獲省級以上教材獎,撰寫6萬字以上。
(三)參加四類以上科研課題(前3名),並取得階段性成果。
(四)獲三類二等獎以上科研獎勵1項以上;或獲國家發明專利(前5名)1項以上;或獲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
(五)積極參加產學研合作,取得二類以上成果推廣1項(前3名)。
( 六)主持或參加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前3名);主持或參加省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前2名)。
(七)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
(八)取得三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第十七條 體育、藝術類教師教學科研成果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項和第2-8項中的一項
(一)在三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2篇以上。
(二)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專業4萬字以上學術著作1部以上;或參加編寫國家級規劃教材,撰寫6萬字以上;或主編、副主編省級規劃教材;或參加編寫的教材獲省級以上教材獎,撰寫6萬字以上。
(三)參加四類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前5名),並取得階段性成果。
(四)獲三類二等獎科研獎勵1項以上。
(五)取得二類以上專業實踐業績1項以上。
(六)主持或參加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類課題(前3名);主持或參加省級教育教學研究類課題(前2名)。
(七)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
(八)取得三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副教授條件
(一)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受聘講師職務滿規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報副教授任職資格,除符合正常申報基本條件、教育教學、教學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須主持四類以上科研課題,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一類期刊上發表本學科論文4篇以上。
2、主持三類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
3、獲一類科研獎勵;或獲二類科研獎勵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三等獎(前2名)。
4、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前5名);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前5名)、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5、取得二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報基本條件、教育教學工作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學歷、資歷、職稱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副教授資格:
1、在影響因子一區的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以上。
2、主持二類科研課題1項以上。
3、獲一類科研獎勵;或獲二類科研獎勵一等獎(前3名)。
4、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前3名)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前3名)、一等獎(第1名)。

第五章 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學歷和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受聘副教授職務滿5年。
(二)研究生畢業或獲得第二學士學位,受聘副教授職務滿6年。
(三)45周歲以上且1993年前獲得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進修班省部級結業證書,受聘副教授職務滿8年。
第二十條 教育教學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本學科具有廣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在本學科領域一個方面有較高深的造詣,及時掌握本學科及相關學科國內外發展動態,對學科領域的發展產生較大影響,發表過1篇以上教學研究論文。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其中公共課教師須系統擔任過1門以上公共課、公共基礎課的講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擔教學的課堂講授時間滿200教時,或專職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專業課教師須系統擔任過2門以上課程的講授工作(1門為專業基礎課或主幹課程)。教學效果良好,歷年教學質量考核合格。
(三)具有指導高級研修人員的能力,能站在本學科的前沿,積極進行本學科教學改革,舉辦高水平的學術講座,指導研究生或青年教師取得較好成績。
(四)作為一個固定的教學、科研團隊成員,為該團隊做出較大的貢獻,並積極進行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隊伍建設、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對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有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教學科研成果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項和第2-8項中的一項
(一)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類期刊上發表1篇以上;或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6篇以上。並且主持三類科研課題1項以上,或參加二類以上科研課題(前3名)並主持四類科研課題1項以上,並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在一類期刊上發表本學科論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與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0萬字以上學術著作1部以上;或主編、副主編國家級規劃教材;或主編省級規劃教材;或主編、副主編的教材獲省級以上教材獎。
(三)主持三類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
(四)獲一類科研獎勵;或獲二類科研獎勵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或獲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前3名);或獲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第1名)。
(五)積極參加產學研合作,主持一類成果推廣1項以上。
(六)主持或參加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前2名);或主持省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
(七)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前5名)、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第1名)。
(八)取得二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第二十二條 公共課類教師教學科研成果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項和第2-8項中的一項
(一)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類期刊上發表1篇以上;或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5篇以上。並且參加三類以上科研課題(前3名)或主持四類科研課題1項以上,並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在一類期刊上發表本學科論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與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萬字以上學術著作1部以上;或主編、副主編國家級規劃教材;或主編省級規劃教材;或主編、副主編的教材獲省級以上教材獎。
(三)主持三類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
(四)獲二類以上科研獎勵1項以上;或獲三類科研獎勵2項以上(第1名)。
(五)積極參加產學研合作,取得一類成果推廣1項以上(前3名)。
(六)主持或參加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前2名);或主持省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
(七)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前5名)、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第1名)。
(八)取得二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第二十三條 體育、藝術類教師教學科研成果須具備下列條件第1項和第2-8項中的一項
(一)在二類以上期刊上發表本學科論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類期刊上發表1篇以上;或在二類以上期刊發表本學科論文6篇以上。並且參加三類以上科研課題(前3名)或主持四類科研課題,並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在一類期刊上發表本學科論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與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萬字以上學術著作1部以上;或主編、副主編國家級規劃教材;或主編省級規劃教材;或主編、副主編的教材獲省級以上教材獎。
(三)主持三類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
(四)獲三類科研獎勵1項以上(第1名)。
(五)取得一類專業實踐業績1項以上。
(六)主持或參加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前2名);或主持省級教育教學研究項目。
(七)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前5名)、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第1名)。
(八)取得二類以上教學效果1項以上。
第二十四條 破格申報教授條件
(一)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受聘副教授職務滿規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報教授任職資格,除符合正常申報基本條件、教育教學、教學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須主持三類以上科研課題,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一類期刊上發表本學科論文5篇以上。
2、主持二類以上科研課題1項以上。
3、獲一類科研獎勵(前5名);或獲二類科研獎勵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2名)。
4、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前3名);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前3名)、一等獎(前2名)、二等獎(第1名)。
5、取得一類教學效果1項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報基本條件、教育教學工作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學歷、資歷、職稱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教授資格:
1、在影響因子一區的期刊上發表論文3篇以上。
2、主持一類科研課題1項以上;或二類科研課題2項以上。
3、獲一類科研獎勵二等以上獎勵(前3名)。
4、獲國家教學成果特等獎(前5名)、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第1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幾類人員的特殊規定
(一)經認定從國(境)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回國後在高校教學、科研崗位工作1年以上,根據其資歷和實際水平,3年內可直接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資格。3年後按正常程式、條件申報。
(二)由國家機關調入高等學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在調入高校工作3年內,可以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和業績成果比照同類人員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時間和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3年後按正常程式、條件申報。
(三)從企業、科研院所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轉至教學崗位的人員,按轉崗規定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申報教師高一級職務時,須任滿一個任職年限,其中從事高校教學工作滿3年。轉崗前後任職年限可以合併計算。業績成果以從教後業績、成果為主,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論文、研究成果可適當參考,不超過總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出站博士後人員,經學校考核能夠勝任高校教學科研工作,並符合本資格條件規定的,可以直接申報副教授資格。
(五)先參加工作後取得規定學歷的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後,須任滿一個任職年限,方可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
(六)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教學工作量要求不低於同學科專任教師的二分之一。
(七)經高校同意參加培訓進修或在職攻讀學位的教師,任現職期間年均教學工作量不得少於規定教學工作量的70%。
(八)仍被聘從事教學的離退休人員以及申報當年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但不予聘任,不兌現相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本資格條件中所有的業績均為任現職以來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為教育廳規定的報送材料日期前一個月)。
(二)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學位),是指國民教育序列中與申報學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持有專業與申報專業不同的,必須參加過同專業1年以上進修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本資格條件規定的直接認定對象是指全日制高校畢業生,不含“五大”畢業生。
(四)教學質量考核:指學校組織的學年度常規教學質量考核。考核採取學生測評、專家聽課、督導評教、隨機抽查教案等方式進行,考核結果向省教育廳備案。
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實行教學質量考核一票否決制,教學質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五)本資格條件所要求的論文必須是獨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訊作者完成,並公開發表在具有“CN”、“ISSN”刊號的學術刊物上;專著或教材必須是有“ISBN”書號的正式出版物。在學術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以及論文集上收錄的論文均不計入規定的數量。按要求數量提交的論文,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單位主辦的期刊上發表。
(六)申報副教授的人員應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報教授的人員應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學校組織校外3名同行專家鑑定,鑑定結果作為學校推薦和省教育廳專家評審的重要參考。
(七)所有獲獎均以頒獎檔案或完成人的獲獎證書為準。
同一項目多次獲獎的,取其中一項最高獎項。
(八)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均含本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獎勵含三等獎。
(九)本資格條件中的體育、藝術類教師是指體育、藝術類專業(以招生目錄為準)的教師。公共課的體育、藝術教師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選擇按公共課教師或體育、藝術類教師進行申報。
第二十七條 若申報人員在教學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條款要求,但綜合條件特別突出,經學校專題報告推薦、教育廳批准也可申報。
第二十八條 本資格條件所提到的教學科研成果的分類見附表1到附表8。
第二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由安徽省人事廳、教育廳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資格條件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原《安徽省高等學校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教人〔200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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