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203
【發布文號】計設[1991]001號
【發布日期】1991-01-02
【生效日期】1991-0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建築工程設計防火審核管理辦法
(1991年1月2日皖公消〔1991〕1號
計設〔1991〕001號)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設計防火審核(以下簡稱建審)管理,改善防火安全條件,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審工作由縣以上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本地區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在設計和施工中執行有關防火規定的情況,提出防火審核意見;
(二)參加由基建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召開的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會,評審建築防火設備和材料的防火性能與質量;
(三)參加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四)結合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法規,進行防火設計宣傳。
第三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獨資的工程項目),均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防火審核手續。水庫、灌溉工程、漁業基地、江河治理、鐵路(不含鐵路樞紐及附屬建築)、公路、橋樑等工程項目可免於審核。
第四條建築工程設計的防火基本要求是:在符合消防法規、標準的前提下)採取先進適用的防火技術,正確處理重點與一般、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關係,做到保障安全、經濟合理。
第五條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按消防監督機關對初步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和有權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施工設計。大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應列專章論述消防安全。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對消防設計的重大變更,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圖紙,由建設單位報原初步設計主審部門重新審批。
第六條引進重要成套設備,設備本體帶有的消防設施,國內能配套的,可不引進;國內不能配套的,應連同設備本體同時引進。
第七條建築工程防火審核,一般工程只進行初步設計審核。施工設計有重大變更,應對變更的施工設計進行審核。小型民用項目和廠區內單項工程可簡化審核程式。
第八條中央和省屬大中型項目以及省投資的水電1000萬元以上,工交800萬元以上,民用建築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由行署、市、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審核。
第九條建築工程防火設計審核,按工程項目審批許可權,由各級計委通知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參加初步設計審查會進行審核。審核後,必須把有關檔案及圖紙資料報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第十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參加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行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時,不得以任何藉口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