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充分發揮我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自主創新的激勵、推動作用,促進專利技術的轉化,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國家和安徽省專利事業發展政策為導向,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堅持誠實申請、科學評估、公正合理、注重實效、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三條 資助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主管部門和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由省知識產權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向省知識產權局上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形成上下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我省專利事業發展。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與專利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六條 專利創造的資助,是對按照《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等依法獲得的專利成果進行資助,包括: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
(二)國外授權發明專利。
第七條 專利運用的資助,主要用於:
(一)專利展示、交易、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及維護運行;
(二)智慧財產權示範、示範創建、試點的城市、企業、園區的相關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建設;
(三)專利技術轉化率高的企事業單位。
第八條 專利保護的資助,主要用於:
(一)專利保護專項行動的組織與實施;
(二)專利執法機制、隊伍和基礎條件建設及“5.26”工程實施;
(三)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12330中心建設;
(四)專利執法、預警系統建設與維護運行。
第九條 與專利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資助,主要用於:
(一)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及重大問題研究;
(二)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合作與宣傳、培訓;
(三)專利管理、代理、工程師人才培養、考核;
(四)專利代理機構培育、引進、發展及專利工作獎勵;
(五)創新主體專利創造能力的培育與激勵;
(六)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和安徽省專利獎的項目進行獎勵;
(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合肥代辦處建設及運行費用。

第三章 專項資金資助標準

第十條 專利創造的資助標準:已授權的中國發明專利,資助標準5000元/件;已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資助標準2萬元/件(每項發明專利最多資助2個國家)。獲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給予重大獎勵。
第十一條 對用於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與專利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其他部分的專項資助,省知識產權局商省財政廳後,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關內容規定執行。

第四章專項資金資助對象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
(一)第一申請人為註冊在本省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者為具有本省戶籍或本省居住證的個人,或者為在本省全日制普通院校學習的學生及在本省就讀的青少年學生;
(二)在本省註冊的企事業單位(不含外資和外資控股企業)。

第五章專項資金資助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中國發明專利專項資金資助的,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國內發明專利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專利說明書扉頁及年費、維持費等相應收費收據的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單位申請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證、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申請檔案加蓋單位公章;
(五)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安徽省戶口簿或居住證、居民身份證,如由他人代辦,同時提交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六)共有專利權的,應有共有人的簽章。
第十四條 申請國外發明專利專項資金資助的,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國外發明專利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依法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國外專利部門授權的專利證書及年費、維持費等相應收費收據的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單位申請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證、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申請檔案加蓋單位公章;
(五)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安徽省戶口簿或居住證、居民身份證,如由他人代辦,同時提交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六)共有專利權的,應有共有人的簽章。
申報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條件另行規定。

第六章 資助的審批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設區的市知識產權局作為初審單位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資助資金的申請,並將初審後的材料報省知識產權局審核。省知識產權局將審核結果,報省財政廳覆核。
專項資金資助按財政實際預算支出,當年度已受理尚未資助的,自動結轉下一年度資助。
專項資金按照現行國庫支付辦法支付。
第十六條 專利資助的申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畫,並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報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負責審批年度專利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資助的資金,並在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專項資金資助的申請。情節嚴重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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