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積極申請專利和實施專利,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專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淮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專利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用途及來源: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申請資助、購買專利補助和專利實施資助。
專利申請資助及專利實施資助從已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的研發資金中支出;
購買專利補助從推進新興工業化進程中的技術改造經費中支出。
第三條 專利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科學、規範、效率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專利申請資助
第四條 資助條件:
(一)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淮北市轄區範圍內的自然人等;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的專利;
(三)授權的中國專利或國際專利;
(四)無專利權屬糾紛。
第五條 資助範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發生的部分費用。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3000元/件;
(二)實用新型專利:1000元/件;
(三)外觀設計專利:800元/件;
(四)國際專利申請資助標準為:10000元/件。
在校學生申請專利申請資助,憑學生證和學校證明增加20%資助。
第七條 申請專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北市專利資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一)
(二)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交能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和複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和複印件。
第八條 資助程式 :
市專利管理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申請專利資助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上述材料,逾期視為自動放棄。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其進行審核後,予以資助。
第三章 購買專利補助
第九條 企業購買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的專利技術,在本市實施套用並形成效益的,可申請購買費用的30%專項補助,每項最高補助30萬元。申請條件:
(一)有效專利;
(二)簽訂了專利權轉讓或許可實施契約,專利權轉讓契約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三)購買的專利技術已在本市實施;
第十條 申請專利專項補助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北市購買專利專項補助申報書(樣式見附表二);
(二)申請單位有效證件的複印件;
(三)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屬實用新型專利需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檢索報告;
(四)購買專利的法律狀況證明(法律登記簿副本或最近一次的年費繳費證明);
(五)專利轉讓契約或實施許可契約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專利權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專利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六)購買專利技術的付費憑證複印件、在本市實施的投資明細清單及實施效益證明材料;
(七)購買專利技術金額超過(含)50萬元的,須提供專利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購買專利技術並在淮北實施申請專項補助,由專利管理部門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提出補助意見,提交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及相關專家等組成的認定小組審查,確定補助項目和資金額度,經公示無異議後予以補助。
第四章 專利實施資助
第十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註冊並有固定辦公地點的單位實施專利技術,可申報專利實施資助。申報條件:
(一)有效專利;
(二)無專利權屬糾紛;
(三)符合本市產業政策,具有一定開發基礎和良好的市場前景;
(四)符合淮北市科技計畫項目其他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北市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申報書(樣式見附表三);
(二)申報單位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
(三)專利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實施專利的法律狀況證明(法律登記簿副本或最近一次的年費繳費證明);
(五)專利實施單位不是專利權人自己或專利權人法人的,需提供專利許可契約的原件和複印件,專利權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專利權人的授權委託書;
(六)申報單位近期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市專利管理部門受理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申報,與當年市級科技計畫項目同步進行評審,擇優資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同一企業就同一專利同一行為的只能享受一次資助。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騙取補助資金。違反規定的,除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外,取消其今後3個年度申報各項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並追究申請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獲得的專利實施資助,必須用於該專利的實施,不得挪用,並於次年底之前將資金使用及專利實施情況書面報送市專利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承辦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人員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7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