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安徽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1998年5月25日安徽省政府令第10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城市規劃區內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房屋的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籍,是指房屋的產權檔案、圖紙以及帳冊、表卡等反映房屋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產權登記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取得、轉移、變更、註銷房屋產權以及設定或者終止房屋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外國人、港澳台同胞和華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擁有的私有房屋的產權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房屋產權人可以自行辦理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
國家所有房屋的產權登記,由國家授權的管理單位申請辦理。
第六條 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明;
(二)房屋產權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申請新建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產權人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規劃平面位置圖等有關檔案。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的,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時還應當提交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批准檔案。
第七條 房屋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
(二)購買的新房、拆遷安置中交換產權或者購買的房屋,自取得房屋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三)已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發生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分割、合併或者改建、擴建以及因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房屋所有權收歸國有的,自行為或者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移、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四)焚毀、倒塌、拆除的房屋,自事故或者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註銷登記;
(五)設定抵押權、典權的房屋,自抵押、典行為設定或者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或者房屋他項權利註銷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房屋產權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準予登記、暫緩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產權登記條件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分別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或者房屋他項權證。
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交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明或者提交的證明不全而申請房屋產權登記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核實,該房屋產權確屬申請人的,應當予以核准登記,經公告3個月內無異議的,頒發房屋權利證書。
房屋權利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條 房屋權利證書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交檔案的;
(二)房屋產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產權受限制的房屋;
(四)未依法繳納房屋契稅並取得完稅憑證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暫緩登記情形消失後,經申請人提交有效的書面證明,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有效證明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核准登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違法建設或者臨時建設的房屋;
(二)非法轉讓土地上建設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已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的決定,並收繳或者變更房屋權利證書:
(一)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有關檔案而獲準登記的;
(二)因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導致核准登記不當的。
第十四條 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單位補貼建房等各類形式的建房,凡涉及產權劃分的,均應當在建房協定(或契約)中明確房屋的產權分配。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 產權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產權人對房屋權利證書確認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十七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房屋產權轉移或者變更時,房屋產權人應當憑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後的房屋產權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繼承、受遺贈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外,禁止房屋產權轉移或者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
(一)在城市房屋拆遷範圍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範圍內的;
(三)未依法登記領取房屋權利證書的;
(四)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產權轉移時,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無人繼承或者無人受遺贈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房屋產權人生前所在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財產無主的,依法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收歸國家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產權人生前是集體所有制單位成員的,房屋由集體所有制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產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者產權不清的房屋,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或者責令使用人限期補交證件;逾期無人認領或者使用人未能補交證件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管期限5年。代管期滿後仍無人認領的房屋,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依法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利證書實行驗證制度,具體驗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章 產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房屋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房屋測繪和房屋產籍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房屋測繪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房產測量規範,準確反映房屋的自然狀況,為審查確認房屋產權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 房屋產籍應當按照房地丘(地)號建立,房地丘(地)號的編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產籍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產籍記載的內容應當根據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註銷和他項權利的設定或者終止等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並與房屋產權現狀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產權產籍的統計報表制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城市房屋現狀及變更的統計資料。
第二十七條 房屋產籍檔案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收繳或者變更房屋權利證書,並可處違法所得1-2倍的罰款,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有關檔案而騙取房屋權利證書的;
(二)塗改、偽造房屋權利證書的。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導致房屋產權核准登記不當而被全部或者部分撤銷,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內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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