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核准辦法及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4〕8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項目目錄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說明
本目錄與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配套實施,其中安徽省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目錄另行公布。核准辦法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安徽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執行。
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目錄僅對省級政府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許可權作出規定,其中:
目錄規定“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其中重要項目核報省政府核准。目錄規定“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市、縣(市、區)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但目錄明確規定“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省屬大型企業投資決策許可權特別授權。
本目錄中“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級市政府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
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跨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5億立方米及以上的、跨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需核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需核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2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除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外,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網工程:35千伏及以上、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煤炭。
煤礦:除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准外,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非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年產500萬噸及以上的煤炭開發項目需核報省政府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除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外,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內100公里以下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鐵道部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公路。
公路:高速公路、省道、跨市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樑、隧道:除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外,其它跨千噸級及以上航道、國家行蓄洪區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非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300噸級及以上、千噸級以下和跨市的通航建築物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民航。
擴建機場: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國家民航總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原材料
鋼鐵: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磷礦肥項目和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除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外,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日採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定執行。
六、輕工菸草
紙漿:年產34萬噸及以上、10萬噸以下紙漿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取水20萬噸及以上城市供水水源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城市供水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垃圾焚燒發電: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污水處理:巢湖、淮河流域日處理5萬噸及以上城市污水處理廠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和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置項目: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社會事業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省重點風景名勝區、省自然保護區、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3000萬元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1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需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報省政府核准;其他項目按隸屬關係由同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具體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