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辦法》已經2012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工作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第三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應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三部分構成。
第四條 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應當以按照人口數分配為主。在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一般不低於代表名額總數的三分之二。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五條 分配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對所轄各行政區域應當設立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使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地區基本名額數總額一般占代表名額總數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不設立地區基本名額數。
第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的其他應選代表名額數,主要包括由本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提名,分到各選舉單位選舉的代表名額;保證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或者少數民族較多而人口較少的地方依法應選的代表名額;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地方的適當調劑名額等。其他應選代表名額數一般不超過代表名額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分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人口數,依據統計部門的人口統計、公安機關戶籍統計數據為準,根據常住人口數與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計算。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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