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五條安徽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 第十條安徽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安徽名牌產品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的具體標準,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組織制定。

安徽省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徽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水平或者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由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生產製造、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
第三條 安徽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滿意為宗旨。
第四條 安徽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安徽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
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家和新聞單位組成,秘書處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安徽名牌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市(設區的市,下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會等社會團體組成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安徽名牌產品的培育、申報和推薦工作。
第七條 申請安徽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生產,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實物質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水平或者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
(四)產品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在近3年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全部合格,出口商品檢驗全部合格,未發生國外索賠事件;
(五)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未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市場評價好,用戶滿意程度高;
(八)產品的年銷售額、利稅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第八條 安徽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5月31日前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公布安徽名牌產品評價目錄以及受理安徽名牌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九條 安徽名牌產品評價的程式是:
(一)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安徽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所在市名牌推薦機構;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申報;
(二)市名牌推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報送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三)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對申報產品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四)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安徽名牌產品初選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並在一定期限內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五)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對經廣泛徵求意見後的名單再次進行審議,確定名單,報省政府同意,以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安徽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安徽 名牌產品證書,並予以公布。
第十條 安徽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可以按規定在獲得安徽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安徽名牌產品標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安徽名牌產品證書持有人在安徽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安徽名牌產品標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安徽名牌產品標誌。
第十二條 安徽名牌產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報請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批准,取消其名牌產品稱號,收回證書,並通過媒體公告:
(一)經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的;
(二)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對用戶反映的產品重大質量問題沒有明顯改進的;
(四)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失效或者發生重大問題的。
第十三條 安徽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本省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予以免檢,並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產品範圍。
第十四條 安徽名牌產品稱號、標誌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未獲得安徽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安徽名牌產品標誌;被撤銷安徽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安徽名牌產品標誌。禁止轉讓、偽造安徽名牌產品標誌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誌。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應當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採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安徽名牌產品稱號的,一經發現立即予以取消,並通報批評,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安徽名牌產品申請。
第十六條 參與安徽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價。
參與安徽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安徽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徽名牌產品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的具體標準,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組織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安徽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3年10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01月01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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