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省政府已經出台《安徽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案》,旨在使人民民眾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正文

安徽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在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同時,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使人民民眾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代際公平,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目標引領,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緊密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系統工程,應統籌兼顧,考慮長遠,力求在公共財政適度支持的情況下實現精算平衡。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基本目標是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堅持系統規劃,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緊密結合。統籌考慮劃轉部分國有資本的目標、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成因、國有資本現狀和企業發展需要,科學界定劃轉範圍,合理確定劃轉比例。

(三)堅持立足長遠,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目標相結合。通過劃轉實現國有資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變國有資本屬性。劃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管理運營所劃入的國有資本,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四)堅持獨立運營,與社保基金多渠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劃轉的國有資本具有充實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標,運營收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的國有資本應集中持有,獨立運行,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

三、劃轉範圍、對象、比例和承接主體

(一)劃轉範圍。將我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劃轉對象。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同時,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股權。

(三)劃轉比例。首先以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轉軌時期因企業職工享受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基本目標,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今後,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若需進一步劃轉,再作研究。

(四)承接主體。劃轉的國有股權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劃轉的企業國有股權,由安徽省國有資產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專戶管理。市、縣不再設立承接主體。

四、劃轉程式

(一)按照我省企業國有股權劃轉的部署和步驟安排,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其中,省國資委監管的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審核確認;其他符合條件的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確認。

本方案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負責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和有關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財政部門。

(二)根據經審核確認的劃轉方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辦理企業國有股權的劃出手續,承接主體相應辦理股權劃入手續,並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設立專門賬戶管理。

(三)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由第一大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國有股東分別屬於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東的產權歸屬關係,將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一划轉至社保基金會或我省承接主體。

(四)劃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送達國有股轉持通知,並抄送承接主體。

(五)國有股權劃轉至承接主體後,相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並按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工作。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相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財政部門逐級匯總後報上級財政部門,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機構)上報同級人民政府。省財政廳匯總全省情況後按規定上報財政部,並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承接主體等上報省人民政府。

五、承接主體對國有資本的管理

(一)資本管理。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批准可向企業派出董事。

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二)收益管理。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承接主體經批准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六、劃轉步驟

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劃轉工作。

第一步,在學習借鑑中央和試點省份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統一部署,適時選擇部分省屬企業開展劃轉試點工作。

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分批劃轉其他符合條件的省屬企業國有股權。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統一部署,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地方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劃轉工作。

七、配套措施

(一)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範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

(二)探索建立對劃轉國有股權的合理分紅機制。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體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報送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承接主體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和地方財政對收繳資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等另行制定。

(四)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方案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規定執行。

八、組織實施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等部門(機構)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辦法,加強對本方案執行的支持和指導,做好方案實施的監督評估工作。安徽證監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劃轉工作的支持、指導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和機構要高度重視劃轉工作,統籌規劃,周密安排,落實責任,有序實施。各市、縣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貫徹落實,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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