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

第六條本省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製度。 第七條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和經營。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號
《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已經2011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繁榮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技藝精湛,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沒有百年以上歷史,但是在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基礎上創新發展,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也可視為傳統工藝美術。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扶持、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及相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地稅、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五條 工藝美術行業促進機構是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社團法人,依法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工藝美術行業促進機構,辦理有關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 本省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認定製度。
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每2年評審、認定一次。經評審通過的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發布認定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證書。評審、認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歷史的考證資料或者在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基礎上創新發展的證明材料;
(二)說明其風格、特色的有關材料;
(三)採用天然原材料的證明材料;
(四)各歷史時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證明材料;
(五)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取得的榮譽證書。
第八條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技藝精湛獨特、極具表現力和代表性的作品,其製作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實物照片及採用特有、珍貴、稀有原材料製作的證明材料;
(二)作品創作思想和藝術價值的說明材料;
(三)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取得的榮譽證書。
第九條 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技藝精湛,在省內外享有較高聲譽,成就顯著的技藝人員,可以申請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工藝美術專業的經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說明材料;
(三)代表作品在國內外評比中的獲獎證書;
(四)專業技藝論述或者論文。
第十條 經評審、認定的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和公告所需費用,應當通過部門預算支出,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
第十一條 本省申報國家認定的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從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中推薦產生。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對認定的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建立檔案和相關資料庫;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編輯、出版優秀代表作品集;
(三)對其工藝技術確定密級,依法進行保密;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採用錄像製作、文字記錄等方式對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進行搶救性保護;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補救或者發掘;
(五)採取技藝水平較高的人員帶徒傳藝、專業院校培訓等多種形式,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其產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未被認定的,不得使用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
第十四條 對認定的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證標;
(二)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公平、自願的原則進行徵集、收購,並由省或者市工藝美術館、博物館珍藏;
(三)經省或者市工藝美術館、博物館珍藏的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收藏單位應當發給被徵集者收藏證書,並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用於收藏展示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場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本省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捐贈工藝美術珍品和其他優秀作品。單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個人通過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的公益性捐贈,依法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第十六條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生產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鼓勵、支持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學藝。
鼓勵有條件的大專院校和技工院校開設傳統工藝美術課程,與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或者工藝美術行業促進機構聯合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訓基地。
第十七條 工藝美術大師有權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使用個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工藝美術大師的稱號和個人標識。
第十八條 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保護,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給工藝美術大師製作工藝美術珍品。
第十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密制度,嚴格保密措施。
在不違反前款規定的情形下,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技藝可以依法申請專利、註冊商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專利權、註冊商標權
第二十條 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製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有關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禁止非法竊取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
第四章 促進和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和經營。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和鄉(鎮)、村建設傳統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對有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園、產業集群和工藝美術品集聚地的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信貸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需求,設計、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滿足消費者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發和培育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市場,推介本省傳統工藝美術產品。
第二十三條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提高產品檔次和藝術品位。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在繼承或者引進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基礎上研發新品種、新工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信貸、技術服務、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與工藝美術大師、研究機構、大專院校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提高傳統工藝美術技藝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傳統工藝美術創新成果展覽和創意設計競賽,為傳統工藝美術的產學研合作與交流提供服務平台。
第二十四條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和旅遊企業合作,開設旅遊參觀景點,開發、製作旅遊工藝品。
鼓勵旅遊企業向旅遊者宣傳、介紹經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鼓勵旅遊企業利用傳統工藝美術資源開展傳統工藝美術旅遊,將參觀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生產、經營場所納入工業旅遊示範點。
第二十五條 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原材料資源充足、市場潛力較大和具有品牌影響力的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幫助,推進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化、規模化發展。
對製作經濟效益不高、藝術價值很高並且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的生產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 鼓勵工藝美術大師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工藝美術大師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工藝美術大師有工作單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為工藝美術大師設立大師工作室,並為其到大專院校進修和參加國內外交流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從省外引進具有省級工藝美術大師以上稱號的專業技術人才。對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從省外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鼓勵省外工藝美術人才來本省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省外工藝美術人才來本省創業滿2年,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參加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並享受省有關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護、發展和繁榮傳統工藝美術,省財政安排引導資金,建立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下列來源構成:
(一)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捐款;
(三)單位、個人捐贈作品出售所得資金。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地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普查、宣傳、搶救、保護、傳承和創新項目的扶持;
(二)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的收購和徵集獎勵;
(三)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技藝研究和產品開發;
(四)傳統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
(五)對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有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
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保護、發掘、研究及創新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
(二)設計、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被評為國家或者省工藝美術珍品,或者在國內外重大評比活動中獲獎的;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四)對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作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或者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認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認定,收回證書,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收回證書,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的;
(二)剽竊、偽造他人作品的;
(三)嚴重違背從藝道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安徽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或者安徽省工藝美術珍品證標的,由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或者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專利權、註冊商標權、署名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保密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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