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安徽省個體民營企業協會(簡稱“安徽省個民協”)成立於1986年3月,原稱“安徽省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2004年核准更名為“安徽省個體民營企業協會”。協會是由全省個體工商戶和民營企業及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聯合性非營利社會團體。省個民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機關是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協會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號省人大辦公樓11層。協會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組織機構健全、會員隊伍龐大,形成了較完整的組織網路。目前,全省共建立市級協會19個,縣(區)級協會123個,基層協會1145個,會員小組6247個,行業組織367個,專兼職工作人員1564名。現有個體會員77萬多戶,民營企業會員7萬多戶。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引導全省個體民營企業從業人員守法經營、優質服務,促進個體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務。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以“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為根本,一是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二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三是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各類業務技術培訓、商務活動,做好個體民營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和技術職稱的考核評定工作;四是為會員生產經營提供中介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經濟實體;五是加強調研,做好個私企業發展協調工作,向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六是興辦會員福利事業,關心會員生活。開展健康的文體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七是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了個私企業的管理工作,組織會員進行自我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建等工作。八是指導全省各級協會的工作,加強與境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九是承辦黨委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內設機構有:辦公室、宣傳教育部、組織聯絡部、經營指導部、法律維權部。
協會辦公地點: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號省人大綜合辦公樓11層。
郵政編碼:230001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稱安徽省個體民營企業協會,簡稱安徽省個民協會(英文譯名為AnHui individuai civilian entefrprise aociation,縮寫為AICEA)。
第二條本團體是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全省城鄉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企業集團等民營企業(以下簡稱民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聯合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組織會員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團結、教育、引導會員愛崗敬業、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奉獻社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民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橋樑紐帶和主要渠道;是進行經營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有力助手;是服務會員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力量。
本團體的發展目標是:努力把協會建設成為黨和政府信任、會員滿意、社會認可,充滿生機與活力、有持續發展能力和社會影響的社團組織。
第五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會員,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規範教育;
(二)組織調查研究,探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理論與實踐。做好個體民營企業發展協調工作,反映個體民營企業的訴求,為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制定政策依據和合理建議;
(三)發揮非公有制經濟在創業、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平安建設;
(四)配合黨委組織部門做好會員的黨建工作。組織會員開展文明創建活動;
(五)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個體民營企業的管理工作,組織會員進行自我管理,維護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六)調解會員經營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為會員提供法律、政策諮詢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有關產業政策、市場需求、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八)協助政府組織會員開展創業輔導、技術培訓、人才交流、出國考察,組織會員舉辦產品展銷會、貿易洽談會等商務活動,受政府委託與有關部門做好會員技術職稱評定和技能鑑定工作;
(九)宣傳推廣會員中的先進經驗、先進人物,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開展評選、表彰優秀會員活動,推薦先進人物參加相關組織或獲得相關榮譽;
(十)興辦會員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關心會員生活;
(十一) 引導並組織會員參與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責任;
(十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的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十三)指導團體(單位)會員開展工作,開展與團體(單位)會員的互助、合作;
(十四)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建立行業組織、分支機構,最佳化組織機構,健全規章制度,進行規範管理,開展自律活動;
(十五)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
1.個體工商戶;
2.民營企業的從業人員;
3.本會團體會員的領導機構成員;
4.其他申請加入本團體的人員。
(二)團體(單位)會員
1.民營企業;
2.經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並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各市、縣(市、區)級個體民(私)營企業協會和行業團體組織;
3.與本團體建立工作聯繫與合作的單位;
4.其他申請加入本團體的組織。
以上個人會員和團體(單位)會員經申請加入安徽省個體民營企業協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3.發給會員證。
(二)團體(單位)會員
1.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單位推薦函;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3.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變更權;
(六)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困難和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團體出席有關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
(五) 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協會領導機構中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擔任理事的比例一般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擔任常務理事的比例一般不少於常務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擔任副會長的比例一般不少於副會長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有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業務主管單位的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0年4月14日召開的全省個體民營企業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