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意見
皖政辦〔2002〕1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加快實施科教興皖戰略,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學,儘快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省人民政府結合我省實際,就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提出以下若干意見,現於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是加快我省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要途徑,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對民辦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認識,認真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辦學。要轉變觀念,只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利於增加教育投入,有利於擴大教育規模,有利於滿足社會教育需求多樣化和選擇性的各種辦學形式,都可以大膽試驗,積極探索。
二、社會力量辦學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依法面向社會舉辦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辦學形式。當前,要明確發展重點,積極引導社會力量以各種形式舉辦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重點發展高中階段和高中階段以上的教育,著力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中、高等職業教育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均能就近進入公辦國小和國中的前提下,可以設立民辦國小和國中。積極發展以社區為依託,公辦與民辦相結合的幼兒教育。
鼓勵多種形式辦學。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可以依法獨立辦學,可以採取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形式辦學,可以與政府部門或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可以按《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與境外企業界人土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科研院所投資辦學。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選擇少數公辦學校進行“公辦民助”或“國有民辦”改制試驗,但不允許一校兩制。
三、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加強巨觀調控,結合布局結構調整,統籌兼顧,最佳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設和資源浪費。民辦學校校舍建設用地,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按照公益事業用地辦理,並減免相關規費。各級政府可根據情況,給予民辦學校一定的補貼。
允許民辦學校通過社會贊助、捐資、投資、合作、貸款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其中社會贊助、捐資款應上交財政專戶,專項用於校舍建設和教學設施的添置,由此形成的校產作為公共教育資產,由該學校使用。
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學生在教育教學業務管理、升學就業、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稅收和乘車優惠、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同類型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學生同等的待遇和權益。
民辦學校可以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教職工。允許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人事檔案由當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託管,工齡可連續計算。民辦學校引進教師,可直接向委託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民辦學校可參照公辦學校教師職務評聘辦法,對聘任的教師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自主設崗,自主聘任。民辦學校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教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凡利用非國有資產投資興辦學校的人員,允許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登記當地常住戶口。大中專畢業生(包括外地生源的應屆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在城市擁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沒有住房的,可在學校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登記為常住集體戶口。
四、社會力量舉辦學校可以根據生均培養成本提出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民辦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及幼稚園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提出,按隸屬關係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級計畫(物價)、財政部門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成本和接受資助等實際情況審批,報省有關部門備案;民辦高校和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提出,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提出意見,省計畫(物價)、財政部門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成本和接受資助等實際情況審批。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省計畫(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以上收費均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收取的費用全額繳人財政專戶管理。
五、設定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設定條件包括:必耍的註冊資金,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儀器設備、建成規模,專兼職教職工人數、具備任職資格的校長,以及學校章程等。民辦高等學校由省政府制定設定標準並審批。其他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報省政府和教育部備案,實行分級審批。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設定標準及審批,按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教育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照章規範對民辦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真正落實管理責任。
各級財政、計畫(物價)、審計、教育、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收費、資產、財務的管理和監督,建立財務會計年度報告和定期審計制度。
執行辦學許可證制度,未經審批並領取辦學許可證,不得辦學。
各級教育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招生的管理。未經審批機關審查的招生廣告(簡章),各新聞媒體不得發布。發現虛假招生廣告(簡章),教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配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時查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對民辦學校的評估制度,完善評價體系,督促學校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對管理好、質量高的民辦學校可評定為示範學校。對評估不合格的學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建議審批機關取消其辦學資格。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法人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逐步建立、完善校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審批機關核准的章程,明確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的權利與責任,健全學校教學、財務、後勤保障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黨團及工會組織,健全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監督下的民主管理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積極探索建立現代民辦教育管理模式和內部運行機制。
六、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深化改革,依法自主辦學,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加強學校德育工作,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各級政府對發展民辦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