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確保新進人員素質,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維護應聘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原人事部第6號令) ,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以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 公開招聘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公開招聘堅持黨委、政府巨觀管理與落實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核准招聘計畫;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發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報名,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五)考試;
(六)考察與體檢;
(七)確定擬聘人員並予公示;
(八)按照規定報批或者備案;
(九)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緊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式進行招聘。
第七條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履行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職責。
第二章 招聘計畫與信息發布
第八條 事業單位在經核准的崗位結構比例範圍內,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制定招聘計畫和方案,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省直事業單位(含省直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分別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市、縣(市、區)直事業單位分別報設區的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
各單位申報、制定招聘計畫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單位編制情況和崗位空缺情況、擬招聘人員數量、應聘人員資格條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式、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 招聘計畫和方案確定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統一發布,也可同時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公開發布。
招聘信息須在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發布,也可在人力資源市場網站、人事考試網站以及招聘單位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招聘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崗位;
(二)招聘數量;
(三)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考試的方式與科目、內容、範圍以及時間、地點;
(六)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七)考察、體檢的內容、標準和要求;
(八)擬聘用人員名單的確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諮詢電話、舉報或投訴電話;
(十)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招聘信息的發布時間距離報名開始的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招聘信息公開發布後,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確因報考人數過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應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正或取消的內容和理由,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後通過同一信息發布渠道發布更正公告。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經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具有考試違紀行為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不得設定與崗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和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的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統一組織報名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可以採取網上報名或者現場報名的方式,報名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開招聘採取網上報名方式的,應聘人員應當根據規定的應聘資格條件,按照規定的方式提交應聘申請材料,並在網上籤署“誠信承諾書” 。報名時應聘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與所報考崗位資格條件要求一致。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根據公布的應聘資格條件,確認應聘者是否具有應聘資格。資格審查時,應逐人查驗核實有關證書、證件、證明等材料。凡因弄虛作假或與應聘資格條件規定不符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聘用資格。
第十八條 為確保新進人員質量,應聘同一崗位,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應確定適當的比例。達不到公告規定比例要求的,應相應核減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並及時告
知應聘人員改報其他崗位。對少數因專業緊缺確實難以形成競爭或招聘碩士研究生以上層次人員的崗位,經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降低比例開考。
第四章 考試、考察與體檢
第十九條 公開招聘考試應堅持“因事擇人”、“考用一致”的原則;要根據崗位特點和用人需要設定考試內容、方式,注重科學性、適用性、合理性;按照《安徽省人事考
試規則》 實施,規範操作程式,確保考試安全。
第二十條 考試內容主要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一條 考試採取筆試、面試等方式進行。
筆試可採取公共(綜合)知識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方式,其中招聘專業技術人員應側重專業知識考試。
面試可採取結構化面試 、無領導小組討論、說課、答辯、情景模擬、技能操作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考試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統一組織,也可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或由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核准的方案自行組織。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考試、人才等服務機構可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提供考試考務服務。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用人質量,考試前有關主管機關可根據實際設定最低控制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考試組織單位一般應在筆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考生的筆試成績進行公布。面試成績應當場評定並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條 面試應當成立面試考官組。每組考官一般不少於7人。考官組由專家學者、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領導等組成,其中外聘考官和經過專門培訓的考官數量須占考官組人數的一半以上。
第二十六條 考試組織單位按照招聘公告規定的考試成績計算方法,計算應聘者的考試最終合成成績,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布。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按照招聘公告規定的比例,根據應聘人員的考試最終合成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應聘資格條件進行複查核實。
第二十八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應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學業成績)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並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九條 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和規程執行。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崗位的體檢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體檢應當在二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進行。體檢結果應有結論意見,須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事業單位或者體檢對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復檢。
第五章 公示與聘用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根據招聘公告規定的要求和應聘者的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經集體研究後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三十一條 對公開招聘結果在招聘信息發布的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公示內容包括擬聘單位崗位情況、應聘資格條件、擬聘人員基本情況、准考證號、考試最終合成成績及名次、監督舉報電話等。
公示期間,對擬聘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向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或向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投訴,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異議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報批或備案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
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分別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報批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立人事關係。聘用人員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照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招聘崗位出現空缺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式和時限,依據應聘者考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一)應聘人員體檢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擬聘人員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人員自願放棄聘用的;
(四)擬聘人員未在規定的時間報到的;
(五)導致擬聘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開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公開招聘考試必須遵守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考試等相關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開招聘實行迴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與該負責人員有直接
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涉及與本人有上述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三十九條 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對違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予以嚴肅處理,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 應聘人員在考試、考察和體檢過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或違反其他保密規定的;
(五) 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規定擅自聘用人員的;
(六) 招聘工作主管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規定及時處理,視情節輕重取消其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面向外國國籍人員進行崗位招聘的,應當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四十四條 國家和省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