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5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7〕23號印發《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3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7〕2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促進中等職業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包括:

(一)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獨立設定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二)由社會團體、國有企業舉辦,已經列入事業單位管理序列,獨立設定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第四條 審核確定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應當滿足學校基本教學與實習實訓的需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

第六條 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主管全省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審核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

市、縣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審核本市(縣)所屬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審核確定的機構編制,是中等職業學校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的依據。

禁止擅自設定內設機構和增加編制。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內設機構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在校學生3000人以下的,內設5—6個機構;

(二)在校學生3001—5000人的,內設6—7個機構;

(三)在校學生5001—8000人的,內設7—8個機構;

(四)在校學生8001以上的,內設機構不超過9個。

中等職業學校的工會和黨團組織按有關法律和章程設立。

第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人員編制(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附後)包括管理人員編制、教學人員編制和教學輔助人員編制。其編制總額按照學校類別、辦學規模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教職工與學生數比例,適用超額累進的辦法,經綜合測算後核定。

第十條 管理人員編制主要用於配備從事行政管理、黨務工作的人員和工勤人員,其編制數不得超過學校人員編制總額的15%。黨務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分別按2.5:6.5:1的比例配備。

第十一條 教學人員編制主要用於配備專職從事教學和實習實訓工作的人員,其編制數不得低於學校人員編制總額的75%。

第十二條 教學輔助人員編制主要用於配備從事實驗實訓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圖書資料管理、電子信息化教育、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人員,其編制數不得超過學校人員編制總額的10%。

第十三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在審核確定中等職業學校人員編制時,應當在學校人員編制總額中核定不超過編制總額的5%,預留作為浮動編制,專門用於配備教學人員。

中等職業學校根據在校學生數的變化、在職教師進修培訓以及引進優秀教師等需要,可以在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申請使用浮動編制。

第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校領導職數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在校學生3000以下的,配備3—4名;

(二)在校學生3001—5000人的,配備4—5名;

(三)在校學生5001—8000人的,配備5—6名;

(四)在校學生8001人以上,配備6—7名。

第十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申請核定機構編制,由其主管部門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機構編制申請書;

(二)學校設立批准檔案;

(三)辦學規模及在校學生數的證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核定機構編制的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對學校類別、辦學規模、在校學生數等情況進行審查,並核定其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校領導職數。

情況複雜的,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辦理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根據辦學體制、辦學規模、布局調整等情況,對中等職業學校的機構編制適時予以調整。

中等職業學校撤銷、合併或者辦學規模變動需要調整機構編制的,應當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申請調整機構編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審查,並重新核定或者核銷。

第十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不得超限額設立內設機構,不得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或者超編制進人。

非機構編制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預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限額設定內設機構的;

(二)超職數、超規格配備校領導成員或者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的;

(三)超編制進人或者改變編制使用範圍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浮動編制的;

(五)在申請機構編制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或者校領導職數的;

(二)違反規定干預中等職業學校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舉辦,已經列入事業單位管理序列,獨立設定的成人中專學校的機構編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

附屬檔案

安徽省中等職業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

教職工與學生比例
學生數
理工農醫類 綜合類 文科類 藝體類
3000人以下的部分 1:14.5 1:15.5 1:17 1:8-10
超過3001人——5000人的部分 1:17.5 1:18.5 1:20
超過5001人——8000人的部分 1:20.5 1:21.5 1:23
超過8001人的部分 每增加1000人,教職工與學生比上調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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