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築大學章程

安徽建築大學章程

安徽建築大學創辦於1958年,歷經安徽建築工程學校、安徽建築工業學院、合肥工業大學建築分校等辦學時期,1986年復辦安徽建築工業學院。2013年安徽建築工業學院更名為安徽建築大學。 《安徽建築大學章程》於2015年8月28日經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9月1日由安徽省教育廳發文核准生效。 《安徽建築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生、教職員工、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學院、其他機構、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學校標識、附則等共10章85條。

制定過程

2015年8月28日,經安徽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安徽建築大學章程》。

2015年9月1日,安徽省教育廳發布《安徽省教育廳關於核准<安徽建築大學章程>的批覆》檔案,《安徽建築大學章程》正式核准生效。

核准公告

安徽省教育廳關於核准《安徽建築大學章程》的批覆

安徽建築大學:

你校報請核准的《安徽建築大學章程》,經安徽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8月28日安徽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本批覆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學校名義發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向本校和社會公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安徽省教育廳

2015年9月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安徽建築大學是以土建類學科專業為特色的多科性本科高校,創辦於1958年,歷經安徽建築工程學校、安徽建築工業學院、合肥工業大學建築分校等辦學時期,1986年復辦安徽建築工業學院。2013年安徽建築工業學院更名為安徽建築大學。

學校以高水平有特色建築大學為辦學目標,以“質量立校、科研興校、人才強校”為辦學理念,堅持“立足安徽、面向全國,依託建築業、服務城鎮化”的辦學定位,著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以服務國家、地方經濟建設為己任,努力建設土建類學科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多科性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安徽建築大學,簡稱“安建大”,英譯為“Anhui Jianzhu University”,縮寫為“AHJZU”。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紫雲路292號。學校設有金寨路和紫雲路兩個校區。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層次、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六條 學校專業設定涉及工學、管理學、理學、藝術學、文學、法學、經濟學等七大學科門類。學校可根據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與發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定、調整學科專業,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七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安徽建築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八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成人繼續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等其他類型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學校引進優質教育教學資源,依法自主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第十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和碩士學位。

學校可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稱號。

第十一條學校的校訓為“進德、弘毅、博學、善建”。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學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安徽省教育廳。

第十三條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確保學校實施高等教育活動的公益性;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處罰及調整;

(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推動學校的教育體制改革;

(四)考核評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科學研究水平等;

(五)根據學校辦學實際情況調整對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學校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制定相應政府規章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的行使,不得在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任意限制學校辦學自主權;

(二)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

(三)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四)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五)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法依規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六)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社會需要及學校辦學實際情況,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式,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根據學校教學實際情況,自主開展人才培養活動,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評判標準;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科學考核評價體系,實施學校、學院兩級監控;

(四)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自主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五)自主與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各類主體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

(六)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需要,自主設定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講師、副教授(部分學科)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所有的資產;

(八)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遵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五)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依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學校的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六)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十七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條學生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校各項教育教學活動,接受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就業和職業規劃指導等方面的教育;

(三)在操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並獲得相應的學業、學位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以及臨時困難補助;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學生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按照規定的學制和培養方案要求,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五)愛護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學校依法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授予榮譽集體或個人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學校對違紀違規學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制定。

第二十三條學校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健康成長的各種課內外活動以及開展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參加各類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校授權校團委對其進行審查和管理。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約定。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最佳化幹部、人事和勞動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和獎懲。

第二十九條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按時獲取工資報酬和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類獎勵、榮譽稱號以及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與條件;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學校教職員工根據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遵守規章,履行聘約,完成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等工作任務,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尊重和愛護人才,支持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工作,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進修、培訓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引領規範學術行為。穩步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改善教師生活與工作條件。

第三十二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五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領導體制

第三十三條中國共產黨安徽建築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安徽建築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黨委反腐倡廉主體責任。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和完善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和學術道德建設,推進文化傳承創新,促進校園和諧。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機制。

學校黨委會由學校黨委書記主持。

第三十四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行政,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校長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活動;

(四)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調配和獎懲教職員工,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向學校黨委匯報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代表學校接受各種捐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學校設立校長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校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校長授權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副校長參加。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

校長可根據議題內容需要指定其它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依照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國共產黨安徽建築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第二節組織機構

第三十七條圍繞人才培養根本任務,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依法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教學部)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

第三十八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單位)的職能。各部門(單位)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九條學校實行校、學院(教學部)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教學部)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四十條具有獨立建制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院(所)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教學部)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一條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具體情況,可增設、變更、合併或撤銷學院、教學部或科研院所等。

第四十二條教學科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相關部門審批後,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其下設機構。

第四十三條學院(教學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第四十四條黨政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

第四十五條學校根據需要可設定各種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根據其不同職能,由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六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服務等。

第三節學術組織

第四十七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學術組織。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各學術組織的組成規則、職責許可權、運行制度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執行。

第四十八條學術組織的成員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則,由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為人公道正派、學術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師組成。學術組織的負責人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對學校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國內外著名學者,由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或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辦公會議批准,本人願意履行相應義務,可以聘請為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九條學術組織可依照實際情況,在各學院(教學部)設立二級學術組織,履行有關學術事務的職責。

第五十條學術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議事規則,處理有關學術事務。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學校審議批准後,根據相關程式設立、變更或撤銷。

第四節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條學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

教代會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宣傳黨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學校的建設、改革、發展和穩定;

(二)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

(三)如實反映教職工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四)依照法律法規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各項職權;

(五)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教代會按照《安徽建築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三條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安徽建築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和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建言獻策。

第六章

學院

第五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的設立、變更或撤銷由校長提議,報學校黨委會審議決定。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專業建設等工作。學校鼓勵並支持學院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階段,依託學校大土建學科背景,形成自己的辦學特色。

第五十七條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學院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以及實施教學,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三)服務學生,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設定學院的內部機構,並進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八條學院設院長一人,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學院可視需要設定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員工大會匯報工作。

第五十九條學院經學校黨委批准,成立基層黨委(黨總支)。基層黨委(黨總支)可下設黨支部或黨小組。黨支部或黨小組的設立、調整或撤銷由基層黨委(黨總支)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條例規定辦理,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六十條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決策機構,根據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各項重要事務。黨政聯席會議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按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第六十一條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學院黨委(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學院重要事項。支持本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或黨小組開展工作,定期對黨支部或黨小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四)領導本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學院黨員幹部和師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五)領導本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協助學校黨委做好統戰工作。

第七章

其他機構

第六十二條學校可獨自或與其他單位合作設立分校、研究院等機構,並可根據需要對其進行變更或撤銷。

第六十三條學校依法設立安徽建築大學理事會。

安徽建築大學理事會是由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校友代表、社會賢達、校外著名專家組成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其宗旨是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等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

理事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按理事會章程執行。

第六十四條學校依法設立安徽建築大學校友總會。學校校友包括在安徽建築大學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校友會的宗旨是:依靠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校友會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五條學校依法設立安徽建築大學教育基金會。

安徽建築大學教育基金會是對國內外捐資給安徽建築大學用於教育發展的資金進行管理的非營利性組織。

安徽建築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六條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圖書檔案資料、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十七條各公共服務機構依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六十八條由學校舉辦、投資或與學校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八章

經費、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六十九條學校完善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為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採取措施,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保證辦學經費逐步增長。學校接受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各類捐贈。

第七十一條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全部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核算。堅持勤儉辦學,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部門在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七十三條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管理,接受上級監督。健全規章制度,規範經濟秩序,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七十四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條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校徽、校訓、校譽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等。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外圓內曲輪廓線套三角形金字塔,上部是一本打開的書,中間是學校徽弘門圖案,外環上方是由郭沫若題字輔以手稿集字組成(原“安徽建築工業學院”校名由郭沫若手書),下方是英文校名。徽弘門下方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徽志的標準色為藍色。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鑲金色輪廓線,本科生徽章為白底紅字鑲銀色輪廓線,研究生徽章為橙底白字鑲銀色輪廓線。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3:2),中央分上下兩行印白色校徽圖案和規定字型的“安徽建築大學”校名。

第七十八條學校校歌為《建大之歌》。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慶日為5月5日。

第八十條學校網址是。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核,學校黨委會批准,報安徽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二條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根據章程制定的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該與章程相符合,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三條修訂章程,應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說明修訂理由;章程修訂程式應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並報安徽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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