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組織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事故隱患定義、分級、類別
事故隱患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分四級:
1、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
2、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1000萬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