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編制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7年12月27日印發,印發之日起施行。目的是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的編制工作。本辦法共五章二十條。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的編制工作,確保全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編制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以下簡稱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適用本辦法。
有關安全監管部門所屬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執法總隊、支隊、大隊等,以下統稱專門執法機構),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納入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統一編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監督檢查),是指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採取現場處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措施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編制的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應當相互銜接,避免在監督檢查對象、內容和時間上重複或者監督檢查缺位。
第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經過批准的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編制原則與考量因素
第六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兼顧、分類分級、突出重點、提高效能、留有餘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第七條 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行政執法人員的數量和能力;
(二)本部門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分布、生產規模及其安全生產狀況;
(三)重點檢查的行業領域及生產經營單位狀況;
(四)道路交通狀況以及執法車輛、技術裝備配備和執法經費情況;
(五)影響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執行的其他因素。
第八條 安全監管部門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應當測算本部門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及非執法工作日。
(一)總法定工作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總數的乘積。納入計算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的比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不含其專門執法機構,下同)不得低於在冊人數的60%,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低於在冊人數的70%,縣級安全監管部門不得低於在冊人數的80%;專門執法機構不得低於在冊人數的90%。
(二)監督檢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監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監督檢查的工作日。其數額為總法定工作日減去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所剩餘的工作日。
監督檢查工作日包括重點檢查工作日、一般檢查工作日。
1.重點檢查工作日,是指對重點檢查單位開展監督檢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2.一般檢查工作日,是指對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所需要占用的工作日。
(三)其他執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2.實施行政許可;
3.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4.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
5.參加有關部門聯合執法;
6.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登記、備案;
7.開展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
8.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9.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
10.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
(四)非執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和事項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1.機關值班;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
3.檢查指導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工作;
4.參加黨群活動;
5.病假、事假;
6.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
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按照前3個年度的平均值測算。
第三章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的內容
第九條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包括重點檢查、一般檢查兩個部分的安排,以重點檢查為主。重點檢查的比例一般不低於60%。
第十條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二)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
(三)重點檢查安排:
1.重點檢查單位範圍、數量、名稱、行業領域;
2.在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中的占比;
3.對有關重點檢查單位的計畫檢查次數;
4.時間安排;
5.其他事項。
(四)一般檢查安排:
1.一般檢查單位範圍、數量、行業領域;
2.在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中的占比;
3.時間安排;
4.其他事項。
(五)總法定工作日、監督檢查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測算的說明。
第十一條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中的重點檢查安排,應當明確重點檢查單位的範圍、數量、名稱及其所屬行業領域以及計畫檢查次數。
重點檢查單位範圍如下:
(一)安全生產風險或者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較高的生產經營單位:
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建設在大型工礦生產經營單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鐵路和公路、水產基地和大型居民區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上游的尾礦庫,高壓高含硫石油天然氣開採生產經營單位;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3.煙花爆竹生產、批發單位;
4.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
5.涉爆粉塵生產經營單位;
6.存在高危粉塵、高毒作業、放射性作業以及其他職業病危害風險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
7.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落實不到位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近三年發生過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群發性職業病危害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發現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發現存在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嚴重超標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試生產或者復工復產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其他應當納入重點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對重點檢查單位的檢查頻次如下:
(一)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重點檢查單位,一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二)對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重點檢查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監督檢查的頻次。
安全監管部門承擔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參照本條第二款關於重點檢查單位範圍的規定,將存在安全生產風險或者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較高等情形的煤礦納入重點檢查單位。
第十二條 根據本部門執法力量難以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重點檢查單位實現監督檢查全覆蓋的,應當在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中作出說明,明確實現監督檢查全覆蓋所需要的年度,並在相關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中作出合理安排。
對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執行過程中新發現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對其開展監督檢查,或者納入下一個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的重點檢查安排。
第十三條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中的一般檢查安排,應當明確一般檢查單位的範圍、數量及其所屬行業領域。
一般檢查單位範圍如下:
(一)本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抽查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其他應當納入一般檢查安排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採用“雙隨機”抽查方式(隨機選取被檢查單位、隨機確定監督檢查人員),實施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檢查,因監督檢查人員數量、專業等限制難以實施“雙隨機”抽查的,應當隨機選取被檢查單位;實施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重點檢查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隨機確定監督檢查人員。
第四章 編製程序
第十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負責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各內設執法機構、專門執法機構根據其職責提出具體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由負責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的機構統一審核編制。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初步擬訂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後,應當分別抄報省級、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徵求意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時,應當聽取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安全監管部門編制的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應當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經批准後,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報批、備案時,應當一併報送上一個年度監督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及相關數據。
第十八條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批准後,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有關工作部署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治理,需對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在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
上述重大調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點檢查單位的數量減少幅度超過計畫10%,或者重點檢查單位的範圍作出變更的;
(二)監督檢查單位的數量減少幅度超過計畫20%的;
(三)其他需要報批的情形。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同時核定相應的工作量。
第十九條 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進行部分調整或者變更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製作有關檔案,以存檔備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有關人民政府依法決定或者根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委託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具有行政處罰等許可權)的組織或者機構,參照本辦法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委託的安全監管部門批准,並於每年3月底前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編制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0年10月29日印發的《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畫編制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