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並且,還擔任評價本部門重要的論著及研究成果,對其中應與獎勵者提出推薦意見;
評議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和成就.對其確定或提高學銜(或職稱)級別提出建議;
擬定招收和培養研究生(及大學生)的計畫,組織專門小組主持其課題考試與論文答辯,並對其是否畢業和授予學位提出建議。
部門設定
基層學術委員會的人選由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以上的科技人員醞釀推薦和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應在該部門黨政機關領導下工作,但在學術問題上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
主要規定
2014年3月11日,教育部正式發布《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明確要求將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與學術有關的職權。
至此,從1999年起就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確規定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終於有了塵埃落定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