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檔案的通知
教體藝[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3號)的有關要求,現將我部制定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中國小校體育工作評估辦法》《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納入教育現代化指標體系,作為考試制度建設和改革的重要內容,逐步形成科學規範、導向明確、誠信可靠、保障有力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制度。要加大經費投入力度。要將組織開展體質健康測試計入教師工作量。要加強測試場地、設施和器材等條件建設。要加強相關技術培訓。
二、各地要將學校體育工作評估作為監測教育發展和考核學校工作的重要途徑納入教育督導檢查計畫,並建立學校體育工作專項督導制度和重點地區學校體育工作掛牌督導制度。要認真總結學校體育工作經驗,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工作。
三、各地要把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制度,通過年度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區學校體育工作和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系統總結、發現各地的經驗和典型,深入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與困難,及時發布年度報告,促進信息公開、共享,推動改革成果轉化和深度開發利用,推動學校體育健康發展。
四、各地要通過政府主導、第三方監測、社會監督等多種渠道匯聚、分析和公布學生體質健康變化趨勢、學校體育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各地和學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建立健全青少年陽光體育公示平台,公示工作情況、交流改革經驗、接受公眾監督。
五、各地要加強學校體育工作績效評估,對學校體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地方、部門、學校和個人進行表彰宣傳;對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學校體育工作評估和年度報告中弄虛作假或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對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三年下降的地區和學校,在教育工作評估和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
六、請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訂落實三個檔案的工作方案或實施細則,及時報送我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
教育部
2014年4月21日
辦法正文
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水平,深化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測試和考試制度改革,完善學校體育工作評價機制,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普通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體質健康測試以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此為基礎開展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
第三條
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是指測試人員採用規範的技術、方式和方法,組織學生參加《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所確定的測試項目及有關內容的實際測評,是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學生參加身體鍛鍊的教育、評價和反饋手段,重點監測學生的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等方面情況及其變化趨勢。教育部根據中國青少年學生成長發育特徵、全國學生體質健康變化趨勢和國家學校體育工作政策,動態調整和公布學生體質健康測試項目和測試內容。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強化體育課程和課外鍛鍊為基礎,以《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為依據,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開展面向全體學生的體質健康測試,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學校測試上報、部門逐級審查、隨機抽查覆核、動態分析預測、信息反饋公示、評價結果套用等相關制度和管理措施在內的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體系。
第五條
實行全體學生測試製度。各級各類學校每學年開展覆蓋本校各年級全體學生的體質健康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數據(含學生基本情況、單項指標分值、測試成績、評定等級以及實施測試的時間、地點、方式和人員等信息)進行匯總整理,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方法,上報至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據管理系統。因病或殘疾學生可依申請準予暫緩或免於體質健康測試。
第六條
完善上報數據審查制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下級教育部門及所屬學校全面開展測試工作和及時上報測試數據,並組織有關方面登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數據管理系統,按照管理系統設定的用戶管理許可權,逐級對測試上報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經核准後確認提交。
第七條
建立數據抽查覆核制度。教育部每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在各地上報測試數據基礎上,綜合考慮學校類型、學生性別、年級學段、區域布局等因素,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學校作為考查樣本,進行測試工作和測試數據的現場抽查覆核,並將現場抽查測試數據與學校上報測試數據進行一致性比對、綜合分析和反饋各地。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按要求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抽查覆核工作機制。
第八條
建立體質健康研判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監測評價動態把握學生體質健康變化趨勢,及時分析測試結果,深度查找影響因素,科學預測變動走向,開展體質健康預警,完善學生體質健康改善措施,提高學校體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科學決策水平。
第九條
實行監測結果公示制度。學校要按年級、班級、性別等不同類別在校內公布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總體結果,中國小校要將有關情況向學生家長通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委託第三方機構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基本情況;按生源所在地統計,並以省(區、市)或地(市、州)為單位公布高等學校新生入學體質健康測試結果,並反饋至生源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學校和各地在公示體質健康信息時不得泄露學生個體的信息和侵犯其個人隱私。
第十條
有效套用監測評價結果。學校要製作《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規範記錄每一名學生的體質健康測試成績及其評定等級。國小將體質健康測試情況列入學生成長記錄或素質報告書,國中以上學校列入學生檔案,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考試的重要指標和內容。將體質健康測試情況作為高等學校學生評優評先、畢業考核或者升學的重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和地方教育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第十一條
將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納入本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和評估指標體系,並作為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評優、表彰的基本依據。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積極開展監測評價工作並成績顯著的單位以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教育部設立國家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監督電話和相關網路信息平台,接收社會諮詢和反映情況。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要設立和公布監督電話。鼓勵第三方機構及公民個人以適當的方式監督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有條件的學校支持設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研究或服務機構,建設專業化的測試、服務和研究人員隊伍。教育部依託第三方機構設立全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研究機構,開展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的政策諮詢、技術研究、質量監測、結果公示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地和學校要加大經費投入,不斷改善學生體質健康測試的環境、設備、場地等條件。加強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技術培訓。妥善處理霧霾、陰雨、冰雪等惡劣天氣或特殊自然條件下的測試工作。合理安排測試前、測試中和測試後的醫療防護和質量保障措施。加強學生運動安全教育,依法處置測試期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證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工作的健康、安全和有序開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