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的通知
教體藝〔20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和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體育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3號)的有關要求,加強各級各類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保障學校體育工作健康有序開展,現將《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5年4月30日
暫行辦法
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體育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體育運動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開展或組織參與的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餘體育訓練、體育比賽,以及學生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地、器材設施自主開展的體育活動。學校體育運動風險是指學校體育運動過程中可能發生人員身體損傷的風險。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是指體育運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身體損傷後果的事故。
第三條 學校應當依法積極開展學校體育運動,組織學生參加體育鍛鍊,增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組織學生參加體育鍛鍊活動應當加強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
第四條 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遵循預防為主、分級負責、學校落實、社會參與的原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預防和避免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減少體育活動的做法規避體育運動風險。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日制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執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作為教育管理與督導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畫,制訂適合本地區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指導意見或工作方案,明確風險防控的具體內容和基本要求,指導並督促學校建立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落實防控責任和措施。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進行督導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學校進行考核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多部門協調配合、師生員工共同參與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制訂風險防控制度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明確教務、後勤、學生管理、體育教學等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組織和督促相關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落實要求。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產品和質量標準選購體育器材設施,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安全檢測及評估報告。應當建立體育器材設施與場地安全台帳制度,記錄採購負責人、採購時執行的標準、使用年限、安裝驗收、定期檢查及維護情況。
學校體育器材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安裝要求,由供應商負責完成安裝,安裝完成後學校應當進行簽收,簽收結果記錄在體育器材設施與場地安全台帳中。
由教育行政部門採購交由學校使用的體育器材設施,應當將採購安全台帳同期交付。
第九條 學校應當按規定安排學生健康體檢,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納入學籍檔案管理。學生新入學,應當要求學生家長如實提供學生健康狀況的真實信息。轉學應當轉接學生健康檔案。涉及學生個人隱私的,學校負有保密義務。
對不適合參與體育課或統一規定的體育鍛鍊的學生,學校和教師應當減少或免除其體育活動。
第十條 學校應當主動公示體育運動風險防控管理制度、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等信息,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常規要求
第十一條 教師在體育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訓練前,應當認真檢查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體育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訓練中,應當強化安全防範措施,對技術難度較大的動作應當按教學要求,詳細分解、充分熱身,並採取正確的保護與幫助。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組織開展大型體育活動或體育比賽,應當成立安全管理機構;制訂安全應急預案;檢查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設定相應安全設施及標識;設定現場急救點,安排醫務人員現場值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組織學生參加跨地區體育活動和體育比賽,應當根據活動或比賽要求向學生及家長提供安全告知書,獲得家長書面反饋意見。
大型體育活動或體育比賽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飲水、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選擇有合格資質的服務機構,依法簽訂規範的服務契約。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具有安全風險的體育器材設施應當設立明顯警示標誌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師指導和保護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結束後應當禁止保存或專門保管,不得處於學生可自由使用的狀態;不便於禁止保存的,應當有安全提示。教師自製的體育器材,應當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評估合格後方能使用。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對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使用安全情況進行巡查,定期進行維護,根據安全需要或相關規定及時更新和報廢相應的體育器材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利用開學教育、校園網路、家長會等進行體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體育安全知識,宣講體育運動風險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導學生和家長重視理解體育運動風險防範。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 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按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要求及時實施或組織救助,並及時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
第十七條 發生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妥善處理體育運動傷害事故。
第十九條 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體育、醫療、司法等部門及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組建學校體育運動傷害事故仲裁小組,對事故進行公平、公正的調查,提出仲裁意見,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健全學生體育運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通過購買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家長或者監護人自願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管理和轉移機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