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允豐

季允豐

季允豐,男,1961年3月出生,大學學歷,碩士學位,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江蘇省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4年2月11日,違紀被查。 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2016年12月6日,常州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1月23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準許抗訴人季允豐撤回抗訴。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決定將罪犯季允豐暫予監外執行,期限一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書記,揚州市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黨委副書記、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2月11日,中國經濟網 據江蘇省紀委網站訊息,經江蘇省委批准,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季允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代表終止

2015年7月31日,揚州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季允豐提出辭去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季允豐的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逮捕

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季允豐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5年8月6日季允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2016年12月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蘇04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罪犯季允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月2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本院審理期間,抗訴人季允豐申請撤回抗訴的行為,屬於抗訴人自主行使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定。裁定如下:準許抗訴人季允豐撤回抗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4刑初1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執行變更

2017年1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經查,罪犯季允豐左腎占位明確,且以惡性腫瘤可能為大,臨床有手術治療指征,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季允豐暫予監外執行,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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