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就是被感知

存在就是被感知

存在就是被感知,被視為是貝克萊主教的名言,喬治·貝克萊(1685~1753)系英國經驗主義者、天才哲學家,很年輕就出版了其幾本重要哲學著作,例如《視覺新論》(1709)、《人類知識原理》(1710)。

基本信息

釋義

存在就是被感知存在就是被感知
首先要理解“存在就是被感知”里的主語“存在”的意思並非指一切的存在。貝克萊說,精神(或叫做心靈、靈魂或自我)的存在是感知不到的,但是雖不被感知到,貝克萊卻說精神是存在的。所以這句話里的“存在”指的是除了精神之外一切事物的存在,因此完整的表述應當是:精神之外,存在就是被感知。(為什麼說精神感知不到呢?你感覺到“顏色”“痛覺”“憤怒”“喜悅”等等知覺,但沒有一個可以叫做精神,也即你感覺到的無非是一系列特殊的知覺罷了,沒一個代表精神,所以說精神感知不到,精神在貝克萊那裡只能說被理性而不是被感官察覺)
這樣,石頭、房子、高山、河流、太陽等的存在,就是其被感知。如果你閉上眼睛,這些事物就都不存在。眼前的桌子在你回過頭後也不存在,說它還存在著對貝克萊而言是荒謬的(除非你是在“別的精神還在感知著它們”的意義上說它們還存在,這是可以的)。如果你只感知到桌子身軀的一半,那么你說另一半存在著也是荒謬的,因為未被感知到。也即:所有這些事物都是存在於心靈內部的,在心靈之外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存在。貝克萊把各種事物叫做觀念(所以這個詞的用法在這些哲學家那裡跟一般人用法是不同的),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理由就是觀念是存在於精神之內的。
當你吃食物、穿衣服時,衣服食物僅僅是觀念,所以此時你說你正在吃觀念、穿觀念(全都發生在“大腦皮層”以內)對貝克萊而言是毫無問題的。對貝克萊來說,這僅僅是語言問題,也就是你如何去稱呼眼前的現象的問題,只是人們習慣了某種語言方式,改一下不習慣而已,實質的都是一樣的。就像人們習慣說用“筆”寫字而對用“茶杯”寫字感到不習慣一樣,“茶杯”這個語言記號當然也可以(被規定)指代原先“筆”所指代的事物,只是語言使用的習慣性問題。

出處

在《人類知識原理》的“第一部”(緒論之後)的第二小節末尾,貝克萊說:“因為一個觀念的存在,正在於其被感知。”第三小節最後一句話也可以看到貝克萊說:“所謂它們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等。
可見嚴格說來,貝克萊並無說過“存在就是被感知”,而是從句子中截出來的。所以要想正確理解其含義的話,不能單看這一句話,而要同時注意貝克萊前後說了什麼。

貝克萊的思路

貝克萊為什麼會得出這個觀點呢?他的根據在哪裡呢?“遠古時期”(假設我能用這個詞的話)人們提出一個觀點可能都是不加論證的、直言的,好似頃刻間洞察到真理一樣。無須解釋,洞察到了,這就夠了,帶有點神秘色彩。但貝克萊那個時期的哲學已經掌握了相當的論證能力了,即提出一個命題常常是需要經過論證、分析、足夠理由的。(雖然在最初提出來的時候很可能是一種靈感式的突發。)總而言之,看看貝克萊如何論證這個命題相信會很有好處。
下面是我個人對貝克萊思路的比較隨意的回憶、粗略與零散的總結:(可能不完全精確,可不看)
1,哲學界設定了一種“形上學實體”,也被叫做“物質”,對它的解釋是:不是顏色,不是聲音,不是“觸覺”.....不是任何可感知的屬性,是感知不到的,但顏色、聲音等各種現象都源自於它,它是作為事物的根本。貝克萊則認為這樣的“形而上實體”的設定是很任意的。怎么能證明一種感知不到的事物是存在的呢?
2,貝克萊說他的“存在就是被感知”這個觀點更符合一般人常識。因為常識里“存在”無非就是你接觸的、感知的那些內容,所以他說突然設定一個感知不到的、不是顏色、不是聲音、不是任何知覺的“物質實體”,是違背常識的。
3,貝克萊說,去掉“物質實體”,沒有壞的結果,或者更容易構想各種事物。有些哲學家設定“物質”的意圖可能是覺得憑藉它可以用來解釋很多現象,但貝克萊認為這個假設做不到這點,反而會招致一些困難。
4,洛克說,世界的“聲音”“顏色”等屬性不是它本身固有,而只存在於大腦里,至於“物體的體積”“數量”等性質,則是事物本身固有的。而貝克萊說,不通過“顏色”,則“體積”等也無法構想,不如直接認為所有屬性都是存在於心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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