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職能
(一)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家、省、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工作相關政策,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監督管理;負責縣直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登記和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對非法民間組織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縣社會組織的登記、年檢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和組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擬訂雙擁工作政策,提出落實建議;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雙擁辦”)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工作;負責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殘疾等級審核、呈報並承擔殘疾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物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縣本級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落實服務管理政策;負責縣本級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就業諮詢中介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活動室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軍供工作。
(六)擬訂全縣救災減災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的責任;負責組織災情核查、會商、統一發布;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擔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的責任;承擔縣減災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的責任;指導支援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七)牽頭擬訂社會綜合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綜合社會救助體系;參與擬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相關政策;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社會救助資金安排的意見;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與管理、臨時救助和醫療救助的責任;承擔社會救助信息發布和管理的責任。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牽頭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和建設工作;牽頭指導、組織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鄉鎮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表彰工作。
(九)提出行政區域規劃管理的意見;負責縣和鄉鎮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和報批工作;指導、組織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承擔全縣地名管理責任;指導全縣地名標誌設定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勘察考證、編輯出版有關地名書刊和行政區劃圖。
(十)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各類福利設施建設和福利事業單位及農村敬老院的服務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指導並組織社會捐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優惠政策;負責縣本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監督管理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婚喪習俗改革;指導全縣殯葬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縣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殯葬、兒童收養、婚姻登記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經營性、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全縣民政對象信訪接待、處理工作;指導各鄉鎮民政信訪工作和信訪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十四)代管嫩江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嫩江縣老區建設促進會辦公室。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民政局領導介紹
局 長:韓守林 主持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計畫財務工作。
副局長:趙運生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和黨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殯葬管理、婚姻登記處、雙擁和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副局長:陳春鵬 協助局長分管基層政權、城鄉社區建設、救災救濟、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
民政局主要科室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的協調與督查;承擔機關文秘、機要、檔案管理和對外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網站管理工作;承擔全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承擔機關人事勞資和機關後勤管理服務工作,及局機關及民政系統內財務審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對象信訪接待、處理工作;承辦上級部門和本級政府交辦的臨時性事項;
負責機關、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和人事勞資的管理;擬訂並負責民政系統內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及社會工作人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內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日常黨務工作;負責縣直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軍警民共建共育建設。
負責、擬定、並審核機關綜合性檔案的規範性和合法性;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政策和縣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擬定全縣民政工作行政規章;組織開展民政政策法規研究、諮詢、宣傳和教育及民政法規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民政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
2、優撫安置辦
貫徹執行國家、省優撫法規、政策,擬訂優撫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退役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殘疾等級審核、呈報並承擔殘疾撫恤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及管理工作。
負責縣本級和指導各鄉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和指導各鄉鎮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政策諮詢、就業中介等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活動室建設與管理工作。
3、救災救濟股
擬訂全縣自然災害的救災救濟、防災減災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負責組織災情核查、會商、統一發布和統計上報工作;負責轉移、安置、慰問災民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監督管理使用工作;組織實施臨時性社會救助工作;指導災區抗災自救工作;負責全縣救災通訊信息化建設;承擔縣減災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支援革命老區建設與發展工作。
4、基層政權與行政區劃股
指導全縣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和社區建設政策、規章並負責組織實施;牽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牽頭指導、組織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和鄉鎮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培訓和表彰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負責提出全縣行政區域的規劃管理意見;指導並負責縣、鄉鎮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審批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呈報和地名公共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組織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和提出仲裁建議工作;審核跨鄉、鎮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指導並負責全縣地名標誌設定與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勘察考證工作;負責編輯出版有關地名書刊和行政區劃圖。
5、社會事務股
指導並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習俗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益性公墓的報批、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兒童收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和城縣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並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的草擬和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並負責縣本級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和福彩公益金分配、管理、使用、監督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審批工作,對社會福利企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擬訂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縣內跨鄉鎮社會團體和縣直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的登記和監督管理,並承擔這些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注(撤)銷登記審批的責任和年度檢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對非法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責任;負責查處對社團、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進行的違法行為,查處並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6、婚姻登記處
依法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對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依法補發證件;依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依法撤銷受脅迫的結婚登記;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7、財務核算中心
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預算管理和民政統計工作;制定並監督執行全縣計畫財務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基本建設立項、資金籌措並監督使用;監督檢查、指導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固定資金資產管理、檢查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規範和完善民政對象的統計管理工作。接收社會各界的救災、慈善捐款。
8、殯葬管理所(含殯葬執法隊)
負責殯葬市場的管理和殯葬執法工作。
9、軍離退活動室
負責退休復轉軍人開展各種活動的工作。
10、社會救助管理站
負責過往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與管理工作。
民政局下屬單位職能
1、社會救助保障局
負責建立健全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核、審批工作;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人員、大病救助人員的調查了解,掌握全縣救助保障的戶數、人數造冊登記工作;建立保障對象到戶的名冊,並輸入計算機和製成光碟,逐級上報;負責對特困民眾保障對象的調查、審核和資金髮放工作;實現通過銀行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規範化管理水平;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項管理工作,確保社會的穩定。
2、縣老齡委辦公室
負責全縣老年群體日常活動和老齡工作的指導工作。
3、縣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辦公室
負責全縣革命老區日常建設工作的指導發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