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參政權

婦女參政權,在民主社會中,允許女性擁有平等參與選舉投票以及擔任候選人的政治權利,被認為是婦女權利的一部份。 在法國大革命之後,歐洲開始有人推動讓女性擁有投票權,19世紀開始,更多女性投入推動女性參政權的運動。 從19世紀晚期開始,在歐洲的瑞典、芬蘭與美國某些西部州,開始給與婦女有限的投票權。

婦女參政權,在民主社會中,允許女性擁有平等參與選舉投票以及擔任候選人的政治權利,被認為是婦女權利的一部份。在人類歷史的多數時期中,女性都不被允許參與政治。在法國大革命之後,歐洲開始有人推動讓女性擁有投票權,19世紀開始,更多女性投入推動女性參政權的運動。
從19世紀晚期開始,在歐洲的瑞典、芬蘭與美國某些西部州,開始給與婦女有限的投票權。1893年,紐西蘭通過公民普選權,讓成年婦女擁有投票權,當時紐西蘭仍是隸屬於英國的一個自治州;1895年,同樣隸屬於英國的自治州,南澳大利亞州同意讓成年婦女可以出任政府官員及議員,擁有完整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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