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介紹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市房地產管理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新型城鎮化和村鎮建設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加強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工作。擬訂全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行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全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市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的經營管理;負責城市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導規範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經營管理。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參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核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及其相關的管理制度,制定和發布我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地方定額及其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擬訂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指導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的實施。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管理,負責市本級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商品房的預售許可,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登記、產權產籍管理、房屋租賃、房屋產權交易、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搬遷的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白蟻防治等專業單位的資質審查與申報。
(七)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貫徹國家和我省有關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法律、法規,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勘察設計諮詢、工程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勞保統籌、工程監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制定全市市政基礎設施的發展戰略和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管理、調度和考核工作;綜合協調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管網建設管理;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污水處理的管理;組織實施城市綜合開發,包括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城市道路橋涵、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空間、排水涵管建設和維護;負責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建設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負責城市雕塑的建設工作。
(九)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勘察設計、工程質量安全及其開發和利用,負責組織房屋安全鑑定,指導房屋白蟻防治。
(十)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建設,負責特色景觀旅遊村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建設維護費、基礎設施配套費、污水處理費的收取與管理。編制市本級城市建設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並協調管理。
(十二)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制定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行業科技成果。
(十三)承擔推進全市城鎮減排的責任。組織實施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重大減排項目實施,推進城鎮減排。
(十四)擬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起草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檔案,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綜合調研、政務公開、政務信息、督查、機要、保密、檔案、修史編志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與接待工作;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的指導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加掛信訪科牌子)
承擔有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工作;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建設行業法律法規的諮詢、清理、彙編工作;承辦本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建設系統法制教育宣傳培訓、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轉送、督辦;承辦上級和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指導督促有關單位(部門)之間的信訪案件;開展調查研究、排查不穩定因素、綜合分析信息情況,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反映重要的來信來訪,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指導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本系統的信訪工作,對信訪事項進行複查;負責協調指導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維護穩定工作。
(三)住房與房地產監管科
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與房地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住房產業化、住房建設、房屋搬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廉租住房資金的籌措、計畫安排和資金監管;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經營管理;負責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產籍和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負責發放市本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驗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負責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開發建設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監督管理、資質審查、報批、年檢(年度核查);參與制定城市房屋價格;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四)城鄉建設科(加掛婁底市風景名勝管理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和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計畫;指導與管理城市道路與橋涵、燃氣、供熱;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管線;負責城建企業的資質審查報批;負責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組織、協調、管理、調度和考核;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承辦市本級市政、風景區的維護(配套)項目預(決)算的審查和項目進度撥款的簽證,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申報、保護利用工作;承辦本城市建設項目行業招商引資工作,參與制訂城建資金的使用計畫並協調管理。
(五)城市給排水管理科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節能減排、污水(滲瀝液)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與管理城市給排水、節約用水、污水處理,指導監督全市供水和污水處理收費;指導監督全市供水和污水處理檔案管理;負責市本級污水處理收費和管理;貫徹執行與城市給排水、節約用水和污水處理行業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城市供水和污水處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給排水、污水處理和節約用水規劃並負責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有關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鑑定,並頒發職業資格證書。指導縣市區供水、污水處理單位開展工作;負責委底城區並指導縣市的排水許可工作。
(六)質量安全科
組織擬定質量、安全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協調、督查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建築市場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構配件檢測、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對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科技設計與工程技術科
擬訂建設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改革方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建築方案設計的審查,參與城市設計、工程立項、規劃的審查;指導監督施工圖審查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指導勘察設計專業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承辦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初審報批;擬訂並實施全市建築節能與建設科技、建築工法及工程建設標準化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市級建築節能、建設科技重點項目和示範工程;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計畫;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建設技術攻關工作。
(八)計畫財務科
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籌措,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畫的方案,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調度使用;參與建設領域財稅政策和產業經濟政策研究;統籌管理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外資金及其他專項基金的使用;參與城建重大項目的技融資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維護費、污水處理費的收繳管理工作;承辦固定資產的清產與核資、控購的審查與申報和局系統資產、規費和財務的審計,監督財務檢查審計後的整改和財經紀律、財務制定的執行;指導與檢查局系統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九)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社會保障、教育培訓、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局系統幹部檔案管理;負責組織土建系列任職資格的評定、考試和申報;負責建設行業從業人員任職資格和執業資格管理;負責"三類人員"安全知識考試和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考試與考核;管理住房與城鄉建設有關的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隊工會機構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十)婁底市重點工程辦公室(婁底市支援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參與市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參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計畫調度、監督協調和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綜合管理;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統計工作;負責全市支援鐵路建設綜合協調工作。
(十一)婁底市新型城鎮化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市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參與本城市、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小城鎮建設中長期、近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小城鎮年度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市小城鎮建設專項資金和村鎮建設事業補助費的安排和調配;負責制定全市重點鎮發展規劃及上報省重點鎮;負責制定全市“文明城鎮”、“村鎮樣板街”、“文明村莊”的評比標準,組織檢查評比及上報工作;負責全市小城鎮重點項目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工作。
(十二)婁底市建築業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築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制度,研究制訂實施辦法、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建築業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對建築市場違法行為實施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並按程式呈報;負責市、區管工程和省委託管理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查呈報;負責承辦各類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資質管理的具體業務按規定程式報批,負責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不含“五大員”及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資格)的執業資格管理,並依法規範、監督其市場行為;指導、規範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的發承包活動;負責監督市管工程和省委託管理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協助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牽頭負責市管工程和省委託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市管工程和省委託管理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行業職工技術培訓;負責行業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建築業協會工作;負責全處黨建黨務、政治思想、宣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助市建設局抓好處系統的勞資、紀檢監察工作;綜合協調局二級機構招標投標辦、勞保辦、造價管理站、安監站的工作。
(十三)婁底市市政監理處
參與本局管轄範圍內公用事業項目的投資、進度、質量等管理,依照國家、湖南省有關的監理法律法規及《婁底市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行使其職能與職權;指導和管理各縣、市、區的重點市政工程和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理工作;對本市範圍內的監理單位及外來婁底承擔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進行行業管理;參與公用事業項目的設計方案評審和招投標工作及工程預算、決算審查工作,直接組織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監理市本級所有的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廣場、城市交通設施、環衛設施、給排水工程、煤氣工程、管線工程等市政和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十四)婁底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婁底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負責代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檔案,並負責執行。對全市工程質量監督進行巨觀指導;對受監工程進行經常性的不定期的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處理,並檢查各方責任主體的責任行為;負責全市的質量優良工程的核定,參與市樣板工程的評定;對原材料、構配件進行檢測、鑑定;參與建築、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的鑑定,進行推廣套用。
(十五)婁底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
對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監督管理,記錄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按生產方面的不良行為;開展預防事故的專項治理工作,為建築施工安全提供安全監督保障;保障施工現場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按規定上報和參與調查處理重大安全事故;促進建設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完成市建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六)婁底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婁底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執法;負責招標項目的監督管理,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規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受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調查和處理;審查管理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檢查、規範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行為;負責工程施工、監理契約的監管;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完成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