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安全使用,規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目錄管理,防止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和《湖南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銷售、安裝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活動,申報《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氣源適配性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目錄》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監督指導全省《目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公用事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目錄》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程式
第四條 管道燃氣燃燒器具生產者或者其委託的經營者在申報《目錄》前,根據當地氣源種類向銷售地市州、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銷售地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氣源適配性檢測申請,並提交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生產者或其委託經營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符合條件的,銷售地燃氣主管部門自受理檢測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具有資質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對擬經銷的燃氣燃燒器具進行抽樣、封樣,並交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出具檢驗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同品牌、同規格、適用同種氣源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持有檢驗報告的,檢驗報告可在全省範圍內有效使用,在有效時間內可不重複檢驗。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半年組織一次《目錄》申報。管道燃氣燃燒器具生產者或者其委託的經營者在申報《目錄》時,應向銷售地燃氣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生產者或者其委託的經營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產品生產許可證;
3.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4.產品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報告;
5.進口的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提供進口商品監督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商品檢驗檢疫報告;
6.在產品銷售地設立安裝、維修售後服務機構並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等相關證明材料或委託安裝維修協定書和被委託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
第七條 銷售地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在受理申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各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將初審結果報所屬市州燃氣主管部門,各市州燃氣主管部門將本地區初審合格結果於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匯總,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建處,並附整套申報材料。
第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人員對各市州申報《目錄》及《目錄》產品的生產、檢測、安裝、維修售後服務機構等資料的符合性進行核查,必要時對相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九條 經審查合格的《目錄》產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每年6月、12月末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銷售地燃氣主管部門應在同期有關媒體公布本地區《目錄》產品。管道燃氣燃燒器具生產者或者其委託的經營者在其各銷售渠道(包括門店、網店等)醒目位置及時公開所屬列入《目錄》的產品品牌、型號、適配氣源類別和銷售地,正確引導消費者選購。《目錄》的有效期為一年。
第三章 行業監管
第十條 各級燃氣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高認識,加強服務,充實人員和力量,推進適配性檢測和《目錄》申報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市場監管,加大巡查和執法力度,加強對管道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售後服務機構的指導和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 未列入《目錄》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不得在我省陳列或銷售。管道燃氣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目錄》公布的品牌和規格選擇與本地燃氣氣源相適配,且在當地有相應售後服務機構的管道燃氣燃燒器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得為用戶安裝、維修未列入或者不屬於本地區銷售的《目錄》產品,相關管道燃氣企業不得為其開通氣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