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檢察院

婁底市人民檢察院

負責全市檢察系統幹警隊伍的政治思想、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院黨組與下級地方黨委抓好全市檢察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縣、市、區檢察院領導班子建設;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本院檢察 工作規劃,年度總結,季度匯報及專題報告,領導講話;辦理院務會、檢察委員會、檢察長辦公會議等有關會議事務;辦理市人大交辦的督查工作;組織綜合性會議,並負責文秘、檔案、統計、保密、機要收發和辦公室自動化管理等工作;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檢察工作經驗。負責檢察學會工作,指導縣、市、區檢察院辦公室、研究室工作。

二、政治部

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好檢察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檢察系統的獎勵、增編補員;負責初任檢察官的考試、考察、任命,檢察官的等級、司法警察警銜以及其他職稱的評定、晉升工作;負責本院幹部管理、人事任免、勞動工資、幹部調配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及本院出國人員政治審查等工作;負責全市檢察系統在職幹警的教育培訓;負責檢察宣傳工作;指導縣、市、區檢察院政工部門工作。

三、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承擔對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規意見的收集與整理任務;承擔全市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和對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的任務;承辦本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負責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偵查監督處

依法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報捕的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對本院自行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審查,決定逮捕;對偵查機關、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對縣、市、區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公訴一處

辦理《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所涉罪名的案件,包括抗訴、抗訴、提請抗訴、請示、掛牌督辦、領導交辦等;上述案件的個案指導、案例評析、無罪案件分析、分類總結以及辦案規範化工作等;配合公訴二處,開展全市檢察機關公訴業務指導工作。

六、公訴二處

辦理《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九章瀆職罪所涉罪名的案件,包括抗訴、抗訴、提請抗訴、請示、掛牌督辦、領導交辦等;上述案件的個案指導、案例評析、無罪案件分析、分類總結以及辦案規範化工作等;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公訴業務的巨觀指導,即材料綜合、會議組織、考核評比和業務培訓等,公訴一處予以配合。

七、反貪污賄賂局

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行賄、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縣、市、區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八、瀆職犯罪偵查局

依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案件進行偵查;對縣、市、區檢察院瀆偵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監所檢察處

(1)對監獄(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勞動教養機關管理教育罪犯、勞教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管理教育監外罪犯的活動實行監督。

(3)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以下稱“四種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4)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司法人員貪污賄賂、該職侵權案件進行初查。

(5)配合有關部門搞好職務犯罪預防。

(6)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

(7)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勞教人員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實行監督。

(8)對看守所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監督。

(9)對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下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的工作進行指導。(10)負責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檢察院除履行監所檢察部門的基本職責外,還應承擔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生的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訴訟活動實行監督,對被監管人員的申訴、控告和舉報依法審查處理等職責。

派駐檢察室在派出它的檢察院領導或者監所檢察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履行監所檢察職責。

十、民事行政檢察處

依法對人民法院審判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公民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提出申訴、經審查判決及裁定確有錯誤的提起抗訴;對縣、市、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進行指導。

十一、控告申訴檢察處

統一受理、管理、審查分流人民民眾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的舉報,並負責部分舉報線索的初查,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受理對檢察機關訴訟終結的處理決定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對經審查應當立案複查的案件進行立案複查;辦理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登記、分流;對縣、市、區檢察院控告申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二、檢察技術處

擔負輔助偵查、檢驗鑑定、技術服務等檢察職能;負責法醫學鑑定、司法會計鑑定、文字痕跡鑑定、刑事照像、錄像等檢察技術工作;對本院立案偵查的貪賄、瀆職犯罪案件進行現場勘驗,協助搜查、偵查、發現、固定提取證據;對刑事、民事控告申訴、監所檢察案件中的技術證據進行審查和重新鑑定;對縣、市、區檢察院檢察技術工作進行指導。

十三、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社會預防,加強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職務犯罪調查研究,分析體制、機制等方面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積極向黨和政府領導機關和發案單位提出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報告和檢察建議。

十四、行政裝備處

負責本院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全區檢察系統武器、彈藥、警具、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的計畫、管理、分配和發放;負責本院的行政後勤事務管理安全保衛綠化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負責本院收繳的贓款贓物的管理;對縣、市、區檢察院行政裝備工作進行指導。

十五、法警支隊

負責保護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達法律文書,參與執行死刑監場監督;指導縣、市、區檢察院法警工作。

十六、紀檢監察處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檢察系統幹警遵守黨章,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受理控告、檢舉全市檢察幹警違法違紀問題;督促和查處全市檢察幹警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對武器、彈藥、贓款贓物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協助黨組對幹警進行黨紀政紀條規教育,領導縣、市、區院行政監察工作。對全市檢察機關所屬內設機構和人員實施監察。

十七、工會

領導班子

市院領導

黨組書記、檢察長:李芳芳

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廖新安

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黃勁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張乾軍

副檢察長:李旭嬌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鄒圖華

黨組成員、反貪局局長:朱紀文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梁巨熱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彭力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劉新朝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張秀華

工會主席:高士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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