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統籌規劃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職責,擬訂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規劃、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負責對全市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二)指導監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審查、修改市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市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徵求意見或者聽證工作。
(四)指導全市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登記、清理、公布工作;負責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委、辦、局規範性檔案和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登記、公布工作;受理有關規範性檔案違法審查申請。
(五)研究涉及規範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訂有關配套的檔案和答覆意見。
(六)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監督糾正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依法行政考核的具體工作。承擔協調市政府各部門之間和地方政府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負責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辦令”的制發。
(七)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全市行政執法證件。指導全市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市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聽證主持人員等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發證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的實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承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綜合執法試點。
(九)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申請市人民政府複議的行政複議案件,辦理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承辦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應訴事項。
(十)負責對全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知識培訓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負責政府法制信息工作。
(十一)承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或者論證說明。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立法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民商事仲裁法律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三定規定”,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設4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催辦落實;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財務、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辦理或者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政府法制信息的採集報送和信息公開、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政府法制工作的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和情況交流;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等有關工作;組織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獎懲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綜合文字工作。
(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科
負責全市規範性檔案管理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審查、修改市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負責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統一審查、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負責組織全市聽證主持人培訓;負責建立規範性檔案資料庫和規範性檔案網上檢索系統;組織對規範性檔案的清理;負責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備案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負責審查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承辦省人民政府立法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按規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審查申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編輯出版工作;具體承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三)行政執法監督科
負責擬訂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規劃、年度計畫、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承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負責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提出依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意見;受理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控告,調查行政執法中的重大違法行為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部門糾正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政行為;負責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行政執法統計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承擔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的目錄管理工作;承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綜合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承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清理、確認和公告;承擔對全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知識培訓進行業務指導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承辦全市行政執法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執法監督證的申領工作;組織落實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四)行政複議辦案科(加掛婁底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牌子)
承辦行政複議申請的立案審查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承辦或者組織承辦不服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承辦未經行政複議直接起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制度宣傳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行政法律事務。
三、辦公地址
婁底市湘中大道市委市政府大院3號樓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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