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畜牧食品局

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縣畜牧獸醫行業規範性檔案;擬定畜牧生產、動物防疫檢疫、獸醫獸藥、飼料工業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畜牧獸醫行業發展的有關產業政策,引導畜牧業結構布局調整,扶持龍頭企業,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發展;制訂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和科技發展計畫,組織實施畜牧業科技成果、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技術培訓、技術服務工作。
(三)負責全縣畜牧生產、動物防疫檢疫、獸醫醫政、獸藥藥政、飼料飼政、畜產品安全等工作,貫徹執行畜牧生產、獸醫、獸藥、飼料相關標準。
(四)負責制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預案和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和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
(五)負責畜禽品種資源保護,推廣畜禽優良品種和畜禽繁育改良、飼養新技術;指導退耕還草,推進種草養畜(禽),引進和提供優良牧草種子,做好牧草栽培等技術服務。
(六)研究擬定畜牧產業化經營政策和畜禽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畜產品品牌,提供市場信息服務,開展畜牧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工作,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先進技術,推進畜牧產業化發展。
(七)負責全縣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畜產品地理標識認證(定)材料的審核、上報及管理工作。
(八)負責畜禽繁育、草原資源、獸醫獸藥、飼料工業、動物防疫檢疫、畜產品質量安全等的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國家、省、市、縣扶持畜牧業資金的統籌安排及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全縣畜牧獸醫行業建設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指導全縣畜牧獸醫體制改革;指導協調畜牧業科技隊伍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隊伍培訓和管理,指導畜牧獸醫行業學會、協會工作。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負責機關政務及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含網路建設)、保密、信訪、普法、計畫生育、衛生綠化、安全、檔案、史志、目標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畜牧系統基本建設工作;負責畜牧獸醫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指導基層畜牧獸醫站建設與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生產發展股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畜牧生產、畜禽產品安全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畜牧生產、畜禽產品安全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畜牧業結構布局調整,扶持龍頭企業,推進畜牧業產業化發展;貫徹執行畜牧業生產各項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畜牧業發展項目、畜禽品種資源保護、畜禽繁育改良,以及科學飼養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指導退耕還草,推進種草養畜(禽),引進和提供優良牧草種子,做好牧草栽培等技術服務;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畜牧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建設;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畜產品地理標識認證(定)、開發及其基地(示範園區)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擬定畜牧產業化經營政策和畜禽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畜產品品牌,提供市場信息服務;組織實施畜牧科技培訓、生產統計、牧情信息測報工作;負責全縣種畜禽繁育、草原資源管理、優質飼料(草)的開發利用以及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開展畜牧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工作,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先進技術;負責預測並發布畜禽及畜禽產品和畜牧生產資料供求信息,開展市場信息諮詢服務,促進畜產品銷售和流通;指導畜牧專業合作組織的建設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獸醫獸藥股(縣飼料工業辦公室)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獸醫、獸藥、動物防疫檢疫、飼料工業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獸醫獸藥、飼料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獸醫、獸藥、飼料各項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動物防疫檢疫、獸醫醫政、獸藥藥政、飼料飼政、畜產品安全等的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預案和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和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負責組織全縣畜牧獸醫行業建設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獸醫獸藥、飼料生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相關統計與疫情測報工作;指導畜牧獸醫服務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畜牧獸醫學會、鄉村獸醫協會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財會股
負責國家、省、市、縣扶持畜牧業資金的統籌安排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畜牧系統事業經費預決算的編制和管理工作;負責畜牧獸醫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和畜牧業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畜牧系統各種收費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財會檔案管理和編制報送財務報表工作;負責畜牧系統資產管理和內部財務審計監督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和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人事政工股
負責畜牧系統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資福利和畜牧獸醫體制改革工作;承辦和管理直屬單位、派駐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和指導機關及直屬(派駐)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畜牧獸醫職稱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和人才選拔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畜牧業科技隊伍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加強隊伍培訓和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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