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

《威海市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是為了防治飲食業油煙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二十三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飲食業油煙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飲食業,是指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行業,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其他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市、區(縣級市)城管執法、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飲食業油煙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舉報、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投訴人獎勵。

第五條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以及異味、廢氣的飲食業經營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第六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環境的需要劃定禁止露天經營區域和時段,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經營區域和時段從事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或者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提供場地。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飲食業經營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飲食業經營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飲食業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烹製工藝等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設施,並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條 飲食業經營場所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山東省飲食油煙排放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經營場所所在建築物高度十五米以下的,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築物高度超過十五米的,油煙排放口高度應超過十五米;

(三)經油煙淨化後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應大於二十米;經油煙淨化和除異味處理後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應大於十米。

第十一條燒烤飲食經營者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鼓勵其他飲食業經營者使用節能爐具、無煙爐具。

第十二條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內的飲食業經營者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第十三條城管執法、環境保護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業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飲食業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城管執法、環境保護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相互通報信息,定期開展集中綜合整治,查處油煙污染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業經營項目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露天經營的區域和時段內從事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或者為露天燒烤、騎牆(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提供場地的,或者在其他區域內從事燒烤未按照規定使用無煙燒烤爐具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備案,情節輕微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飲食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將油煙排入下水管道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油煙排放口設定不符合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情節較輕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並處八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城管執法、環境保護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企事業單位食堂等飲食服務項目的油煙污染防治以及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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