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4.3應急回響 4.5應急聯動 7.1應急演練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積極防範、及時有效處置各類輻射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輻射環境安全,特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編制本預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山東省輻射環境管理辦法》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威海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3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一般)四個級別。
Ⅰ級(特別重大)包括: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Ⅱ級(重大)包括: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Ⅲ級(較大)包括: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Ⅳ級(一般)包括: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威海市行政區域內各類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原則。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1.1成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公安局、財政局、交通局、衛生局、環保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指揮、組織、協調、部署全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2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對事故區域進行交通管制、人員疏散與撤離、治安維護、消防救護等。
(2)市財政局:負責應急事故處置的經費保障工作。
(3)市交通局:負責大宗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組織協調工作。
(4)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對受傷人員進行醫治和救護。
(5)市環保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2.2辦事機構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作為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是: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做好預防預警、信息發布、調查評估、監督檢查、應急演練和宣傳培訓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有關工作。
2.3專家組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聘請輻射防護、放射醫學、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建立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主要職責是:為輻射事故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技術指導。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4專業組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3個專業組,即安全保衛組、監測與處置組、醫療救護組。各專業組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並隨時將有關情況報指揮部辦公室。
2.4.1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公安局分管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
(1)負責輻射事故現場周邊交通管制和交通秩序維護工作,阻止無關車輛進入控制區;組織人員疏散與撤離;維護撤離區、控制區和安置點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2)負責應急消防救護工作。
(3)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2.4.2監測與處置組
由市環保局牽頭,環保局分管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
(1)根據現場監測結果分析輻射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初步確定輻射事故等級。
(2)負責輻射應急監測,匯總、上報、分析監測結果。
(3)負責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2.4.3醫療救護組
由市衛生局牽頭,衛生局分管領導任組長。主要職責是:
(1)負責向輻射應急工作人員和公眾發放碘片。
(2)負責組織醫務人員對可能受輻射損傷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員,採取暫時隔離、醫學觀察和應急救援等措施。
(3)負責應急工作人員的輻射防護指導、個人劑量元件的發放、監測與控制,並提出防護指導意見。
3預防與預警
3.1預防
(1)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單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各類突發輻射事故發生。環保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全市輻射工作單位的調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數,建立重大污染源資料庫,並及時將有關信息抄送公安、衛生部門。
(2)輻射工作單位對本單位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負責,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做好應急準備,發現事故苗頭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3.2預警
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中輻射事故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將突發輻射事故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分別與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相對應。一旦發生輻射事故,啟動相應的預警級別,並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對預警級別進行調整。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發生輻射事故後,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立即向當地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要認真記錄事故有關情況,包括事發地點、時間、事故單位、起因、污染及影響、損失的初步情況等。如果有關單位及個人向公安、衛生等部門報告,公安、衛生等部門應立即報環保部門。環保部門經快速核實確認後,要立即報告指揮部和省環保廳、公安廳、衛生廳,同時告知有關市、區政府(管委)和部門、單位。
4.2先期處置
發生輻射事故後,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
4.3應急回響
Ⅰ級應急回響:指揮部報請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啟動預案,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應急回響:指揮部報請市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同意後,啟動預案,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Ⅲ級應急回響:指揮部啟動預案,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Ⅳ級應急回響:指揮部或屬地市、區政府(管委)啟動相關預案,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4.4人員集結
預案啟動後,指揮部成員應在30分鐘內完成集結任務,組織召開緊急會議,及時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各專業組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成立現場指揮部。
4.5應急聯動
各專業組在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有關現場應急情況和結果要及時上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要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專家組根據事故的性質、狀態,積極研究對策,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建議和輔助決策。
4.6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並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後,由批准預案啟動的指揮機構作出終止執行相關預案的決定,宣布應急狀態解除。
4.7信息發布
按照《威海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理
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輻射事故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輻射事故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5.2調查評估
應急結束後,各成員單位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於一周內報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對輻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於兩周內報指揮部和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要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
6保障措施
6.1資金保障
突發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經費,按規定程式審核、批准和撥付。
6.2裝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在充分發揮現有資源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著力加強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輻射事故的搶險和救助。
6.3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輻射事故應急通信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6.4技術保障
逐步建立輻射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建立輻射環境應急資料庫。輻射事故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研究開發,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進行,不斷改進技術裝備,以適應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6.5隊伍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處置輻射事故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輻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救援等專門人才。加強專家組的管理,確保在發生輻射事故後,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服務。
6.6應急監測保障
根據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各類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防護用品。日常維護保養由環保部門負責。
6.7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醫療衛生保障,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因素,建立輻射事故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
6.8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的治安保障,根據事件嚴重程度調集警力,在應急救援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實行交通管制,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協助疏散受災民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
6.9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門要開設應急“綠色通道”,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搶險人員和物質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7監督管理
7.1應急演練
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鍛鍊應急隊伍,增強實戰能力。原則上每年演練1次。
7.2宣傳
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輻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輻射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等,增強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輻射事故的能力。
7.3培訓
定期組織應急管理和處置人員進行常規性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重點培訓應急回響程式、儀器設備的原理和使用方法、輻射事故的現場控制方法、輻射污染物應急處置技術、公眾與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保護的應急措施、指導轄區內涉源單位建立完善應急預案等。
7.4監督與檢查
定期組織對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市、區和部門、單位對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7.5責任與獎懲
(1)對在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突發輻射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組織不力,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以及鈾(釷)礦冶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使環境受到輻射污染。
放射性物質,是指發生某种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
輻射事故應急,是指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輻射事故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輻射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8.2預案修訂
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適時進行修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1次。
8.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8.4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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