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少數民族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對宗教團體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承辦少數民族扶貧事宜;參與組織協調對少數民族經濟的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表彰活動。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少數民族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對宗教團體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
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與其合署)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信息、信訪、檔案、保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群、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負責起草綜合性材料;負責對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並提出建議;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民族科
組織有關民族工作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和人口情況的統計分析與評價監測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承辦少數民族的扶貧、經濟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等相關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處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事件;聯繫少數民族幹部,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少數民族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承辦全市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
(三)宗教科
承辦全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依據法律、法規管理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掌握宗教動態和發展趨勢,並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幫助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對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培養教育;指導宗教團體做好宗教資產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依法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承辦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和聯誼工作;承辦宗教活動場所及其它相關方面的審核、審批事項;參與宗教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對宗教團體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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