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自1998年4月至2007年9月十年間,姜永生採取持刀威脅、掐脖子、毆打等手段,將12名幼女、2名少女強姦 。
自1998年4月至2007年9月十年間,被告人姜永生先後在邢台市第三中學、中華北小區國稅局家屬院、郭守敬國小、順德路國小、前路子村、第七中學、第八中學、第九中學、育才國小、育紅國小、團結路東大街等地,以搬書為名將受害人騙至僻靜之處,採取持刀威脅、掐脖子、毆打等手段,將12名幼女、2名少女強姦。
抓捕
●近年來,邢台市先後發生二十多起強姦幼女案件,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視,將其列為部級督辦案件。
●2007年9月7日,邢台市橋東區又發生一起強姦幼女案,警方在全市範圍進行地毯式搜捕,同時根據受害人描述畫像通緝。
●隨後,公安部刑偵局一名領導率五名刑偵專家到邢台指導辦案,當地警方調動各警種千餘名警力全力破案。
●同年11月8日,當地警方通過相關技術鑑定,確定姜永生為系列強姦幼女案重大嫌疑人,隨即部署抓捕工作。
●同年11月10日上午,河北警方通過調查,了解到姜永生有可能途經蘭州逃往敦煌藏匿。他們一邊組織抓捕小組連夜趕赴蘭州,一邊向甘肅警方發出協查通報。
●同年11月11日,犯罪嫌疑人姜永生在一輛長途汽車上被甘肅警方抓獲,當天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底,姜永生被邢台市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判決
2007年11月底,姜永生被邢台市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2009年1月20日,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審判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姜永生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永生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在強姦過程中手段殘忍,造成一名幼女輕傷,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在生理和心理上留下終身不可磨滅的烙印和陰影,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予嚴懲。
一審判決之後,姜永生不服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經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強姦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依法判決姜永生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執行
製造震驚中國的邢台系列強姦幼女案的罪犯姜永生,2010年1月20日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