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破壞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阻礙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的言行。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1)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3)以暴力、威脅v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4)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調査取證;(5)以隱瞞存款和其他財產等方法推拖、拒絕履行義務;(6)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査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體,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是案外人。因為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針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的,因此,無論是誰,只要是其行為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論其是否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

2.行為人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行為人在訴訟中實施了具體的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該行為在客觀上妨礙和干擾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後果。行為可能表現為作為,如偽造證據或毀滅證據、指使他人做偽證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員拒絕協助人民法院開展工作等。

3.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的。所謂主觀上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訴訟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且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是因為過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的,如因為大意或疏忽而丟失了證據等。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4.行為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是在訴訟之前或在訴訟結束之後,行為人所實施的在形式上與妨害民事訴訟秩序類似的行為,雖然有可能也是違法的。但一般不能認為該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個別特殊情況下,在訴訟外實施的行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即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

同時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就構成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對行為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下列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有:第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第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為包括:第一,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第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第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第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行為包括:一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二是以暴力、威脅

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除上述幾種情形之外,還包括惡意訴訟、惡意調解以及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人民法院受案之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也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行為特點

第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手段,其目的在於排除妨害,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

第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

第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聽民眾。只要他實施了妨害訴訟秩序行為,阻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法律都要對其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第四,在適用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依照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程度輕重不同,既可單獨適用某一種強制措施,也可以將幾種強制措施合併適用。

強制措施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種: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一)拘傳

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二)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並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除上述強制措施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適用條件

(一)拘傳的適用

採取拘傳措施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三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准,然後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

(二)訓誡的適用

適用訓誡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制審判員決定,以口頭方式指出行為人的錯誤事實、性質及危害後果,並當庭責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訓誡的內容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被訓誡人簽名或蓋章。

(三)責令退出法庭的適用

適用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口頭宣布,責令行為人退出法庭。作出責令退出法庭的決定後,行為人應主動退出法庭,否則,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其退出法庭。

(四)罰款和拘留的適用

罰款和拘留是比較嚴厲的強制措施,直接涉及行為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適用程式。

罰款和拘留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院長批准後執行。人民法院決定罰款和拘留,應當製作決定書,並將此決定書正式通知或出示給行為人。當事人對罰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同時,對於被拘留人在拘留後承認並改正錯誤、表現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適用標準

對於由於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而構成犯罪的,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程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辦一理:第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在判決前,應當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者委託辯護人辯護。第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並予以判決。第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1~5項和第106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訴訟探討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對有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人,所採取的具有制裁性質的強制手段。

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各項訴訟行為。同時也要求案外人員遵守訴訟秩序,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訴訟活動的進行。否則,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以排除干擾,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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