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款規則
第37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定義
37.1.1 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2 一名隊員被登記了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該隊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7.1.3 教練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當:·由於他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由於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累計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記教練員自身(‘C’)時。
37.1.4 如果隊員或教練員在37.1.2或37.1.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技術犯規。對取消比賽資格不執行追加的罰則。
37.2 罰則37.2.1 應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2.2 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取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或者,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37.2.3 罰球應判給:·任一對方隊員,就一次非接觸犯規來說。·被犯規的隊員,就一次接觸犯規來說。以及隨後:·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37.2.4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或如果是一次技術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沒有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