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警察總局

我國近代的警察制度發軔於19世紀末葉。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以後,中國陷入被帝國主義列強肢解和瓜分的深重災難之中。亡國之痛,促使資產階級的維新運動興起,議論“新政”,鼓吹“變法”,成為潮流。仿效外國,建立警察制度,作為“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被提了出來。清政府面對內外壓力,於1901年9月12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三十日)頒布上諭:“著各省將軍、督撫將原有各營嚴行裁汰,精選若干營,分為常備、續備、巡警等軍,一律操習槍炮,認真訓練,以成勁旅。”正式提出建立警察制度。

奉天是清政府創辦警察機構較早的地區之一,於光緒二十八年首先在省城設立警察總局。總局置總幫辦一人,管理全局事務。下設十科,分別為:警務、書記、裁判、衛生、工程、調查、偵探、消防、出納、庶務。到了光緒三十一年警察總局改為奉天全省巡警總局,兼管工程衛生事宜,幫辦改為提調總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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