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新增的職責
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寧波市政府下放的具體實施事項。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環境保護(社會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排污行為)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責劃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寧波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加強的職責
1.加強環境政策、規劃、標準等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2.加強生態市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協調工作職責。
3.加強對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4.加強落實國家、省、寧波和市總量控制和減排目標的職責。
5.加強輻射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寧波市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市有關政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有關環境保護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二)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計畫;貫徹實施國家省、寧波市及本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環境功能區劃。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寧波和本市減排目標。根據國家、省和寧波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監督、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大氣、水體、噪聲、光、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有害性射線、機動車以及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進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及區域開發項目的環保審批,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
(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態與環境保護、海岸工程和陸源污染物等損害海域環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全市生態城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七)負責全市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和協調解決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污染糾紛和重大環境問題;負責全市涉及環境保護信訪、投訴的受理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國家、省和寧波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綜合和單項環境狀況公報;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性監測;負責全市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做好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完成省、寧波市環保行政部門下達的各項環境監測任務;承擔奉化市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和酸雨控制區工作的環境監測任務。
(九)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創新、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後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清潔生產。
(十)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本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外圍環境的監督監測工作;參與協調本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固體棄物統一監管,執行危險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審核進口固體廢物申請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和統一對外聯繫。
(十二)負責環保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管理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使用;依法負責對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對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實施內部審計監督。
(十三)開展有關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環保實績評價工作;指導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工作和企業綠色信貸工作。
(十五)承擔市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督查、信息、政務公開、宣傳、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效能建設;負責市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提案、議案、重要信訪件辦理的匯總上報。負責、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培訓、勞動工資以及組織、思想、作風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和報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技人員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報和執行局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環保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管理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使用;對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使用進行內部監督;負責局系統政府採購、固定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工作;牽頭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應訴工作;參與環境保護普法工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局系統黨員幹部、監察對象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行政審批科
負責環境準入,組織擬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環保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按照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監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實施;組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參與建設項目環境污染事故的查處;參與處理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相關的各類信訪;負責全市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參與重大開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及時提出環境保護的意見和措施;負責對在本市從事“環評”的單位資質審核和質量監督工作;參與做好生態環境功能區劃調整的相關工作。污染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污染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的排污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審核;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及對外聯繫工作;組織推行ISO14001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指導環境監察機構的業務建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指導環境保護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負責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督查和考核落實情況;負責擬訂全市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噪聲、有毒化學品、機動車尾氣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配合市有關部門淘汰落後工藝設備;負責、指導全市污染控制工作;負責開展園林城市、衛生城市、旅遊城市、文明城市等創建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進出口、銷售和使用安全的統一監管;組織實施輻射環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省、寧波市環保局委託的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管理和項目的施工驗收工作;負責全市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的相關工作;負責輻射污染事故和糾紛的應急、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市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生態科
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市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全市開展生態創建工作;負責農業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指導全市自然保護區建設,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森林公園等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保護工作;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綠、生態破壞的恢復整治工作;參與生態課題研究、生態城市建設、生態規劃擬訂工作;承擔市生態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年度生態建設專項資金的申報及生態專項資金項目的督促落實和績效評估工作。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紀檢組長1名;科(股)級領導職數5名(含監察室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市環境保護局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市水利局和市環境保護局應協商一致。(二)將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登記和項目推廣、環境標誌和有機食品認證等有關資質認證方面的技術性工作交給下屬事業單位承擔。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